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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任保安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說,香港及美國已簽署兩項司法互助協議,香港對斯諾登而言並非「避風港」,應是離港才安全。但據該兩項協議,涉事者所犯須為刑事罪行才受理,此外亦須豁免「政治罪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這次事件較難以刑事罪為提控理由。
協議訂明涉事者須犯刑事罪
葉劉淑儀說,港美簽訂「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對斯諾登來說,香港並非法律真空地也不是「避風港」,若然犯下刑事罪行,法理上美國可要求港府把斯諾登移交美國。
不過,葉太稱,按兩地協議,移交罪犯須符合既定準則,涉案者干犯的必須是刑事罪,而相關行為在港亦屬刑事罪才符合協議。但若所犯的是政治罪行,便不符合司法互助協議,不得移交。美港兩地,例如入侵電腦、黑客等活動,可能違反刑事罪行。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是否屬政治犯罪須由法庭決定,最大可能是以「間諜罪」及「竊取國家機密」入罪,但本港沒有「間諜罪」,亦未見「竊取國家機密」的刑事案例,難以刑事罪行作為提控理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美國提出引渡要求後,涉事人仍可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為政治難民,獲批准後,港府不能將其遞解出境。
申做政治難民 港不能遞解出境
時事評論員林和立稱,泄密事件令奧巴馬政府尷尬,相信會要求把斯諾登引渡回美,「無可能不理這件事」。但他認為,斯諾登年紀較輕,職級也低,所得情報亦未至於非取不可,他對中國而言「不是好有價值」,估計中方不會因此與美國抗衡,予以政治庇護;若美方要求引渡,則要視乎美方及斯諾登的理據,由本港法庭判決。
根據港美簽署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美方可要求香港協助逮捕涉事者,但兩協議內含限制引渡的條件,法例第503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第六條,若逃犯所犯罪行屬「政治性質」,「則不得把有關逃犯移交」。第525F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第三條提出兩項協議不適用的情况,一是「協助要求會損害香港的主權國政府(即中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二是「被(美方)指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在被要求方的管轄區(香港)發生,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協議訂明涉事者須犯刑事罪
葉劉淑儀說,港美簽訂「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對斯諾登來說,香港並非法律真空地也不是「避風港」,若然犯下刑事罪行,法理上美國可要求港府把斯諾登移交美國。
不過,葉太稱,按兩地協議,移交罪犯須符合既定準則,涉案者干犯的必須是刑事罪,而相關行為在港亦屬刑事罪才符合協議。但若所犯的是政治罪行,便不符合司法互助協議,不得移交。美港兩地,例如入侵電腦、黑客等活動,可能違反刑事罪行。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是否屬政治犯罪須由法庭決定,最大可能是以「間諜罪」及「竊取國家機密」入罪,但本港沒有「間諜罪」,亦未見「竊取國家機密」的刑事案例,難以刑事罪行作為提控理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美國提出引渡要求後,涉事人仍可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為政治難民,獲批准後,港府不能將其遞解出境。
申做政治難民 港不能遞解出境
時事評論員林和立稱,泄密事件令奧巴馬政府尷尬,相信會要求把斯諾登引渡回美,「無可能不理這件事」。但他認為,斯諾登年紀較輕,職級也低,所得情報亦未至於非取不可,他對中國而言「不是好有價值」,估計中方不會因此與美國抗衡,予以政治庇護;若美方要求引渡,則要視乎美方及斯諾登的理據,由本港法庭判決。
根據港美簽署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美方可要求香港協助逮捕涉事者,但兩協議內含限制引渡的條件,法例第503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第六條,若逃犯所犯罪行屬「政治性質」,「則不得把有關逃犯移交」。第525F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第三條提出兩項協議不適用的情况,一是「協助要求會損害香港的主權國政府(即中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二是「被(美方)指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在被要求方的管轄區(香港)發生,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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