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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港美「移交逃犯」 官司可拖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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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12日 06:35
2013年06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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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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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斯諾登來到與美國有「移交逃犯」協議的香港,會否對他不利?斯諾登可否在港尋求政治庇護?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稱,斯諾登有權向入境處等申請政治庇護,但須在他的90天逗留期滿後才能進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斯諾登仍有兩個多月免簽入境屆滿的「真空期」,若美國在此期間引用「移交逃犯」協議,從拘捕到審訊,時間可長達兩年,斯諾登有充裕時間尋求庇護。


移交與否 特首決定

目前在香港,申請政治庇護可分為兩種,一是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為「難民」,其間不會囚禁或遣返;另一或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表示若被遣返美國,將可能受到迫害等(見表)。


不過,若在未來兩月聯邦調查局完成調查,向港方提出引用「移交協議」,將「逃犯」斯諾登遣返美國,本港警方須先調查有關罪行是否同樣適用於香港,罪行是否不涉「政治性質」,最終由特首梁振英決定是否拘捕。


郭榮鏗稱,整個引渡程序,由港府展開逮捕後,仍須經過司法過程把關,包括調查事件是否涉及政治逼害、打壓;即使最終同意遣返,斯諾登仍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程序或長達兩年。


楊艾文說,特首雖然要就移交告知中央政府,但中央在影響外交和國防的前提下,才有權給本港指示,而有關要求更不能牴觸國際保護難民和《禁止酷刑》等公約,亦不可干預本港司法決定。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期望政府公平對待斯諾登,給他足夠機會尋求庇護或離港。協助多宗人權訴訟的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說,暫不明白為何斯諾登逃來與美國有移交協議的香港,不去如委內瑞拉或古巴等國家,但他認同本港法院對任何人士有足夠人權保障。


保安局:08年起向美移交13人

保安局稱,2008年至今,根據港美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共有13人移交美國,3人由美國移交香港。律政司表示就斯諾登事件沒補充,所有個案按特區法例處理。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未有回應,只表示記者可向聯邦調查局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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