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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親女興訟 小巴大王長女爭得兩小巴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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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18日 06:35
2013年06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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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坐擁15輛小巴的已故「小巴大王」崔新,其長女崔惠芳於2007年為爭奪3部小巴而與親女潘詠珊興訟,高院昨裁定崔惠芳可獲得其中兩部小巴及14萬元賠償,惟原訴的另一名女兒潘詠雪,因涉嫌於庭上為母親作假證供,建議律政司跟進是否有人妨礙司法公正。


原訴一方崔惠芳指出,她自1980年代起便與父親崔新經營小巴生意,先後購入了多輛小巴。至2003年,原訴人陸續購入涉案的3部小巴,並以女兒名義註冊。


另一女兒涉作假證 面臨檢控

原訴作供時指出,當時她有全職工作,無暇到小巴買賣公司註冊,而親女即本案被告潘詠珊教育程度較高及英文較好,加上信得過她,遂以被告名義登記成為車主。


官:兩方口供均極不可信

原訴指出,被告僅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涉案小巴,要求法庭頒令小巴由原訴持有。被告一方則指出,涉案小巴是她向原訴借錢購買,她已清還欠款,故涉案小巴應屬被告所有。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形容,這是一宗「不幸」的案件,又稱原訴及被告庭上的口供均極不可信,但考慮到原訴一方的買賣紀錄,裁定涉案其中兩部小巴屬原訴一方所有,另一部小巴則歸被告。惟法官指出,由於被告所得小巴,其購入的資金其實是來自原訴,故被告另須向原訴賠償約14萬元。


【案件編號:HCA2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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