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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亭偷1元 東隧員工被炒付千元訟費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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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20日 06:35
2013年06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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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東區海底隧道公司的交通督察因一時貪念,偷去收費亭內的「一蚊雞」,結果遭上司揭發並解僱,更惹上官非。他原被控一項盜竊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時獲控方撤銷控罪,他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毋須留案底,但要向法庭繳付1000元訟費。


案發於本月13日下午2時50分,當時在東隧任職交通督察的被告黎國良(55歲),正於第6號收費亭工作,上司於控制室內透過閉路電視監察下屬工作情况時,突然發現被告的工作枱上有一枚硬幣。根據隧道公司守則,收費亭的工作枱上不應放有任何金錢,上司遂對被告加緊監察。


上司看閉路電視揭發

一分鐘後,上司發現被告拾起該硬幣握在手中,兩分鐘後,被告突然站起,並將硬幣放到長褲褲袋內。


上司遂到收費亭向被告查問,並在其褲袋內找到1元硬幣。隧道公司其後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心,才把工作枱上的1元據為己有。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批准被告守行為了事,但他提醒被告,守行為期間不得干犯與違反誠信有關的罪行。


律師﹕屬違誠信 惟未必需上法庭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被告雖只偷了「一蚊雞」,但案件嚴重性在於被告以什麼身分偷錢,由於涉案的1元屬僱主東隧公司,故被告等同「穿櫃桶底」,屬違反誠信,性質較一般偷竊案嚴重。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隧道公司未必要為1元報警,而警方亦可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未必需將被告帶上法庭,「搞大咗件事」。


他又提醒,即使員工發現自己多收了錢,也不能據為己有,因款項屬公司財產,員工應交給公司處理,「難保客人發現了(被多收款項),會問公司拿回」。但他指出,若有司機付車資時不慎將硬幣掉於收費亭外,其後卻「唔願執」並離去,收費站員工則可將該硬幣視作「棄置物品」,據為己有。


【案件編號﹕KTCC3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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