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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廢除例外罪行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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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24日 12:00
2013年06月24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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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6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三所列的例外罪行。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該附表所列的例外罪行,法庭不得就該罪行判處緩刑。

 

   法改會秘書黃繼兒指出,《1971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引入緩刑的概念。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強烈反對這項條例草案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自1960年以來急劇增加表示關注。

 

   法改會相信,40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

 

   例如在現有制度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非禮的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決時,法庭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並沒有酌情權判緩刑。這情況可能令人覺得整體上現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隨意性。

 

   法官及裁判官應獲賦予適當程度的酌情權,讓他們可基於案件的情節而作出公正和適當的判刑,並且可選擇判處緩刑。法改會也認為無須擔心廢除例外罪行會令社會受害的風險增加,有充分信心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會適當地行使其判刑的酌情權。

 

   法改會歡迎各界就諮詢文件的內容表達意見及建議。意見須於9月23日或之前,郵遞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傳真2865 2902或電郵送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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