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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廢例外罪行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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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25日 06:35
2013年06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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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行法例下,部分罪行如非禮、襲警等屬於「例外罪行」,即使罪犯屬初犯並有悔意,法官或裁判官都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昨發表諮詢文件,認為「例外罪行」概念已經過時,提議廢除,改為讓法官或裁判官於判刑時,因應案件實質情况行使酌情權。


法律界指過時 可酌情判

法改會的諮詢文件指出,當局最初設立不准緩刑的「例外罪行」,是由於1970年代初本港暴力罪案猖獗,當時立法局(回歸後稱立法會)擔心法庭對這些罪行的判刑會過輕,故規定某些罪行不能以緩刑處理。文件認為,現時暴力罪行已較以往收斂,設立「例外罪行」的初衷已不復存在。


文件續指出,「例外罪行」中不包括某些嚴重罪行,例如獸交及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卻反而收納了某些較輕微罪行,如企圖非禮,這可能令法律顯得隨意和不公平。另外,文件指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均認為「例外罪行」已過時,支持完全廢除。法改會又相信,法官及裁判官可根據案件實質情况,適當行使酌情權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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