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社運中人古思堯及馬雲祺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罪成,昨分別被判緩刑兩年及社會服務令230小時。古思堯在庭外指日後不會逃避以焚燒區旗國旗的方式示威;馬則稱燒旗無錯,若有人燒旗,他會幫忙。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出,不能接受被告古思堯(66歲)及馬雲祺(19歲)的代表律師以公民抗命作為減刑理由,《區旗法》相當明確,目的是維護區旗的象徵意義及尊嚴,讓區旗免遭侮辱;即使在區旗上塗上讚美字眼亦屬違法,故此侮辱區旗與表達訴求不能扯上關係。
馬雲祺判服務令
背景報告指出,古思堯主觀使用激進手段示威,但經反思後,願意日後示威時更注意安全;馬雲祺則被民情高漲影響才犯案,他會反思其行為。
杜官又斥責兩被告在人多擠迫的環境燃點火種,極度危險、不負責任;事發時多人緊緊圍着兩名被告以阻止警方維持秩序,沒有出現「人踩人」事件實屬僥倖。由於案情嚴重,不論區旗是否被焚燒,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古思堯的量刑起點為判監半年,但考慮到假如本案與去年6月10日及今年元旦日的案件(見表)一併審理,本案的部分刑期可能與上述案件同期執行,加上古已被拘留兩周,故判處緩刑。至於另一被告馬雲祺,杜官則判處社會服務令。
古思堯在庭外表示曾有9次案底,今次本以為被判即時監禁,未料判緩刑。他續稱,日後示威時會更注意圍觀者的安全,以免失去示威的意義,亦會繼續衝擊《區旗法》,並有心理準備日後再度入獄。
馬雲祺形容燒旗只是「小事一樁」,他認為杜官判處230小時社會服務令,比240小時的上限少10小時而已,刑罰過重。他續說,燒旗亦非必要的示威手段,但亦無錯,如果日後有人要燒旗表達訴求,他一定會支持。
【案件編號:ESCC918/13】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出,不能接受被告古思堯(66歲)及馬雲祺(19歲)的代表律師以公民抗命作為減刑理由,《區旗法》相當明確,目的是維護區旗的象徵意義及尊嚴,讓區旗免遭侮辱;即使在區旗上塗上讚美字眼亦屬違法,故此侮辱區旗與表達訴求不能扯上關係。
馬雲祺判服務令
背景報告指出,古思堯主觀使用激進手段示威,但經反思後,願意日後示威時更注意安全;馬雲祺則被民情高漲影響才犯案,他會反思其行為。
杜官又斥責兩被告在人多擠迫的環境燃點火種,極度危險、不負責任;事發時多人緊緊圍着兩名被告以阻止警方維持秩序,沒有出現「人踩人」事件實屬僥倖。由於案情嚴重,不論區旗是否被焚燒,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古思堯的量刑起點為判監半年,但考慮到假如本案與去年6月10日及今年元旦日的案件(見表)一併審理,本案的部分刑期可能與上述案件同期執行,加上古已被拘留兩周,故判處緩刑。至於另一被告馬雲祺,杜官則判處社會服務令。
古思堯在庭外表示曾有9次案底,今次本以為被判即時監禁,未料判緩刑。他續稱,日後示威時會更注意圍觀者的安全,以免失去示威的意義,亦會繼續衝擊《區旗法》,並有心理準備日後再度入獄。
馬雲祺形容燒旗只是「小事一樁」,他認為杜官判處230小時社會服務令,比240小時的上限少10小時而已,刑罰過重。他續說,燒旗亦非必要的示威手段,但亦無錯,如果日後有人要燒旗表達訴求,他一定會支持。
【案件編號:ESCC918/13】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