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新聞網】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說,行政長官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處理廉政專員的任命,並以資歷、經驗和能力及個人操守作為任命廉政專員的根據。無須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外增訂其他條件。優先考慮由退休法官或退休公職人員擔任廉政專員,對廣納人才、任賢與能構成局限,並不恰當。
林鄭月娥今天(7月3日)答覆立法會會議員梁繼昌的提問時說,關於上任廉政專員在任內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和外訪開支事宜引起的社會關注,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必定會嚴肅處理,以維護社會對廉署的信心。
她重申,廉署自成立以來,努力不懈地推動肅貪倡廉旳工作,成功維護香港公平廉潔的核心價值。政府對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視,對廉署人員,尤其高層官員的操守有極高的期望。
行政長官會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處理廉政專員的任命,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能,維護香港廉潔奉公的核心價值。
她指出,廉政專員的任命,與所有主要官員的任命一樣,按《基本法》第48條規定,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基本法》第61條則訂明,香港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政府認為無須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外增訂其他條件。
行政長官已於今年5月2日成立委員會,檢討廉署處理公務酬酢、饋贈和外訪開支的規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請、報銷和審批安排;覆核廉署各級人員於上任廉政專員任期內在規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規情況;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議。
委員會將於四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處理外,委員會的報告將會公開。
廉政專員離任後的工作和業務安排亦有明確的規管。根據聘任合約,現任廉政專員的離職後工作及業務規管,與政治委任官員的規管相若,例如在離職後一年的管制期內,不得在任何牽涉或針對政府的索償、訴訟、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
此外,廉政專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的管制期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一個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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