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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欠稅逾26億 坐牢難避追數期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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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06日 23:35
2013年07月06日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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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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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陳振聰自在民事訴訟中爭產敗訴後,先後遭稅局、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等債主追數,欠款一度達26.64億元,包括華懋入稟向陳追討3次6.88億元的「愛的饋贈」、1.06億元欠稅、拖欠華懋慈善基金1.4億元訟費、臨時管理人訟費1.3億元等,如今陳振聰罪成被判囚12年,債項又如何追討?

稅務局:不會改變追稅程序

稅務局回應表示,基於保密條款,不評論個別個案,但當局不會因欠稅人入獄而改變追稅程序。律政司稱,因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不宜公開陳振聰目前所欠款額;但一般而言,律政司會因應被追討者的經濟狀况及還款能力等因素,決定如何追討欠款。


債主追討期可長達12年

律師梁永鏗解釋,由付款到期日開始計,債主有6年期限可向欠債人追討,法庭一旦下令欠債人須還款,債主有12年時間執行判令。以陳振聰案件為例,梁永鏗指債主可在臨近6年的追債限期前,對陳採取民事訴訟追討欠款,務求把可追討期限「拉到最長」,往後12年均可追收欠款,「估佢(陳振聰)都唔會坐足12年,扣埋行為良好同公眾假期,7年可能已經出嚟」,屆時陳振聰將沒藉口不遵從法庭命令還款,否則會因藐視法庭而有要接受相關刑罰。


倘申破產 須交出轉移資產

梁永鏗又指出,若陳振聰資產所餘無幾,債主申請他破產固然「無着數」;若陳振聰仍有償還能力,即使他在獄中仍可申請其破產,從而迫使他交出帳目,由破產受託人調查其資產,甚至令他把早前轉讓予他人的資產也「嘔番出嚟」,再由所有債主按欠債比例瓜分。梁表示,以送贈方式轉移的資產追溯期達5年,以還錢名義轉移的資產追溯期則有兩年。換句話說,若破產受託人懷疑欠債人在破產前預早把財產轉移給親友,很可能會調查其親友的資產,若有證據更會展開追討。


根據統計,陳振聰早前持有逾6.12億元資產,不少已被變賣用作還債,而就今次刑事審訊,控方亦表明會向他追討逾211.2萬元初級偵訊訟費。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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