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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南區足球隊球員哈成智及其兄長於2009年至2011年間,向首華證券股票經紀及交易員提供32.3萬元回佣,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提供及收受回佣罪成,裁判官昨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明言傾向判囚。
4名被告分別為哈成智(31歲)及其兄長哈成銘(34歲),以及首華證券股票經紀鄧永豪(35歲)及交易員陳志翔(31歲),早前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和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共7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出,4名被告都是技術上犯錯,沒有向首華證券申報利益,在事件中首華證券並無損失。此外,本案由拘捕至判刑已延誤了兩年多,對被告及其家人帶來擔憂,而首華證券亦非公營機構,請求裁判官以非監禁的形式處理。
官拒納求情 明言傾向判囚
裁判官何慧縈不接納辯方求情,指不論是公營機構還是私人公司,提供和收受回佣均屬嚴重控罪,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傾向判處監禁。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其間被告不准保釋,索取各人背景報告和鄧永豪醫療被告。
【案件編號:ESCC3299/2012】
4名被告分別為哈成智(31歲)及其兄長哈成銘(34歲),以及首華證券股票經紀鄧永豪(35歲)及交易員陳志翔(31歲),早前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和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共7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出,4名被告都是技術上犯錯,沒有向首華證券申報利益,在事件中首華證券並無損失。此外,本案由拘捕至判刑已延誤了兩年多,對被告及其家人帶來擔憂,而首華證券亦非公營機構,請求裁判官以非監禁的形式處理。
官拒納求情 明言傾向判囚
裁判官何慧縈不接納辯方求情,指不論是公營機構還是私人公司,提供和收受回佣均屬嚴重控罪,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傾向判處監禁。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其間被告不准保釋,索取各人背景報告和鄧永豪醫療被告。
【案件編號:ESCC329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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