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不滿《明報》4年前,刊登有關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認為內容有誹謗之嫌,令他聲譽受損。陪審團昨裁定有關社評含誹謗性,建議賠償50萬元,法官將於下周一定奪《明報》提出的「有限制特權」抗辯,以決定是否落實有關賠償。
3女4男陪審團昨午退庭商議2.5小時後,以大比數5比2裁定,涉案2009年4月10日《明報》社評含誹謗性,而被告,即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一方提出的兩項抗辯理由並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認為「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及「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貝:滿意裁決
高院法官區永祥將於下周一再開庭,決定是否接納《明報》一方提出「有限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抗辯理由。「有限制特權」指傳媒報道前,是否盡力核實相關資料內容。
貝鈞奇在庭外表示滿意裁決,強調社評代表報章立場,不可以在沒依據下作定論。
陪審一致信納記者曾向貝查詢
事緣2009年3月31日由愉園對屯門普高球賽中,當日普高先入1球,但最終被愉園連追5球而落敗,普高球員周偉明在場上直斥「要幾多球出聲呀」,另有普高球員在網誌撰文,疑暗示有人打假波,事件惹起傳媒關注,質疑普高的班主背景及財政來源。足總於4月6日召開緊急董事會,會後貝鈞奇及足總主席梁孔德回應記者提問,梁稱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
至4月9日,貝在另一報章專訪中詳述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陪審團昨一致裁定,《明報》記者古治雄當日曾致電貝鈞奇,查詢為何貝未有於4月6日足總董事會的記者招待會交代普高資金來源,反而在3天後的報章專訪中透露,而貝當時的回應是「一時記不起」。
翌日、即4月10日《明報》社評〈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指出,貝對普高班主及資金來源前言不對後語,似是故意與普高保持距離,同時批評足總處理事件有問題,足總是少數人的俱樂部,藉此沽名釣譽。
陪審團亦裁定,撰寫社評的主筆何文瀚在文中指貝「前言不對後語」全屬個人想法,另以4比3裁定何在寫社評前,未有看畢8份報章,以核實4月6日足總記招的內容。
【案件編號:HCA 854/1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