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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大律師表示,若有組織或負責人因代辦團友的旅行業務而具商業性質,例如收取團友報酬,就必須申領牌照。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若負責人擔任參與旅行者的聯絡、交通、食宿等安排,理論上必須申領牌照。不過,若有組織或負責人或義務安排旅行事宜,就不應視為旅行代理商。他舉例說,假如準新郎新娘安排親朋好友到海外參加其婚宴,並代辦機票酒店等事宜,便毋須申領牌照。香港合唱團有限公司網頁顯示,該公司是香港政府註冊的非牟利團體,石信之為藝術總監,其妻為主席。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若負責人擔任參與旅行者的聯絡、交通、食宿等安排,理論上必須申領牌照。不過,若有組織或負責人或義務安排旅行事宜,就不應視為旅行代理商。他舉例說,假如準新郎新娘安排親朋好友到海外參加其婚宴,並代辦機票酒店等事宜,便毋須申領牌照。香港合唱團有限公司網頁顯示,該公司是香港政府註冊的非牟利團體,石信之為藝術總監,其妻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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