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店員銷售易違商品條例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1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17日 06:35
2013年07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百老匯賣安宮牛黃丸,驟聽之下可能感覺詭異,但就像便利店也會售必理痛一樣並沒違規。


港九藥房總商會理事長劉愛國指出,只要不是出售需要處方成藥即沒有問題,但店員推銷時卻隨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衛生署:賣中成藥須守相關法例

另一方面,衛生署回覆本報查詢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條例),任何人不可銷售、進口或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和監禁兩年;而零售註冊中成藥,條例並沒有特別規管;但售賣者仍須遵守其他相關法例,如《商品說明條例》等。


劉愛國亦稱,從朋友口中得悉百老匯在發售同仁堂產品及其他保健食品,他認為賣保健食品明顯是游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至於同仁堂產品「如果屬於治療用藥物便肯定不容許」,他表示會向衛生署進一步了解。


不過,正如衛生署所指,就算百老匯銷售上述產品並無違反《中醫藥條例》,但店員銷售手法卻隨時可能違規,劉愛國解釋,根據商品條例,「你不可以說這種藥可以醫什麼病,例如心臟病、糖尿、高血壓,或者聲稱多少個月便痊癒,因為店員不是合資格註冊醫師,顧客如果使用後有副作用和沒有所謂的治療效果,那店員便算是虛假陳述,無論是他個人或店舖都要負上法律責任;不過,像一般的小感冒那些小病痛就沒什麼問題」。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