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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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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27日 06:35
2013年07月27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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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除審判長須資深高級外,審理落馬高官的地方法院也需具備諸多條件。原則上最高法院毋須交代這些條件,但通常有規可循,被選中法院多位於重點城市、有大案審判經驗。


周三(24日)濟南中級法院清潔工開始清理門口公示欄,前日進出車輛明顯增多,有武警和軍牌車泊在停車場,但院外保安無明顯變化。法院網站顯示,該院曾審理安徽原副省長王懷忠、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也審過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董事長李培英受賄、貪污案等重大案件,被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確定為「刑事大要案審判基地」。


就近羈押點 門面要光鮮

自2001年起,異地審判成為內地審判高官慣例,此舉是為避免落馬官員利用當地關係網干擾辦案。《南方周末》回顧近年來被最高法院指定審理高官案件的地方法院,總結出以下特點:多為中級法院;位於重點城市;離高官羈押地近;有過大要案審判經驗;審判庭大,音像設備先進等。


文章稱,最高法院手中有一份大要案指定管轄法院的清單,多為省會或重點城市中級法院。業內人士透露,高級法院本應承擔更多大案,但中國兩審終審制度下,若指定高院管轄,則最高法勢成二審法院,全無回旋餘地。此外,「就近」亦是首要因素,一為安全,二為節約。落馬的省部級高官多在北京附近羈押,判後押往秦城監獄,因此北京一中院、二中院,河北重要城市、天津等地的中院常獲指定。設備也是考慮因素之一。有律師認為審判谷開來的合肥中級法院「硬件數一數二」,審判庭很大,音像設備先進,北京的中院都沒法比。而對被指定的法院來說,審判大案是立功機會,通常辦案的個人會受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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