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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例擬修訂 料4萬兼職工受惠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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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27日 06:35
2013年07月2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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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早前建議修訂《僱傭條例》,針對現時僱員須為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才可享有薪假、遣散費等福利的規定,拋出可改為每4周工作72小時、每周工作16小時或按比例計算兼職工福利等五大方案,建議將於下周三呈交立法會討論。根據2011年數據顯示,本港有約10萬名兼職或短期僱員,相信修訂一旦通過,至少能令其中4.2萬人受惠。


下周三交立會討論

根據統計處2011年數據,本港約10萬名兼職或短期僱員當中,約5.6萬人每周工作少18小時,通常因個人原因選擇不長時間工作;另有2.6萬人每周通常工作18小時或以上、但連續受僱少於4周,以及有1.6萬人受僱多於4周,但非連續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聲稱與行業常規、公司安排有關。


現行「4.18」方案被勞方質疑,指部分無良僱主藉減少第四周的工作時數,「走法律罅」拒向兼職僱員支付福利。


5方案填補「法律罅」

政府早前擬修訂條例,拋出五大方案,包括,一,取消規定令所有僱員同享福利;二,以全職僱員工時為基準,按比例計算僱傭福利;三,改為每4周工作72小時為限;四,改為連續受僱4周、每周工作不少於16小時;五,維持條例不變。


當局在5月及7月曾把方案諮詢勞顧會,勞方傾向採用方案二及三,資方則傾向維持條例不變。根據政府呈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當局認為方案四的「4.16」修訂,至少令1.3萬名每周工作16小時或以上的兼職工受惠,認為可令僱主藉口減少工時的空間降低,否則或要為增聘人手而增加行政成本;並認為若實行「4.72」的方案三,要訂明如何數算4周,避免引起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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