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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國慶夜南丫島兩船相撞意外後,港燈被票控沒在南丫四號上安排足夠船員確保安全,港燈否認控罪昨受審。控方指南丫四號當日只有3名穿制服的船員,比其運作牌照的要求少一名。惟辯方爭議「船員」定義,指除穿制服的船員外,在船上照顧乘客安全的港燈職員亦應算作船員。
此外,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海泰號」船東、港九小輪旗下的Islands Ferry Co. Ltd.被票控在未得准許而在「海泰號」上加裝兩個浮艙,被告不認罪,案件於下月16日開審。
海泰號涉擅加浮艙下月審
已退休的南丫四號乘客黃大華供稱,去年10月1日晚約8時,南丫四號從南丫島開出,當時船上有3名穿著制服的船員,其中一人負責駕船;另船上有不少港燈職員,負責講解活動程序和扶長者登船。
控方:照顧乘客「普通人」非船員
辯方指出,當日除穿制服的3名船員外,另有不少職員照顧乘客安全,故南丫四號符合規定。但控方指出,南丫四號的驗船證明書和運作牌照規定,船上最少要有4名船員。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規定,本地船舶要有足夠船員執行職責確保船舶安全,若只是幫助照顧乘客登船的普通人,不應視為合資格船員。
另外,海事處驗船主任鄧光輝供稱,處方今年5月和業界開會,因南丫四號和當日同往觀賞煙花的港燈「姊妹船」南丫二號的馬力和層數相近,建議將南丫四號規定的安全人手數目由4名改為3名,與南丫二號的要求相同。
海難後海處倡人手可減一
不過,以上建議僅供業界參考,會議實際並無結論。控方認為會議發生在意外後舉行,所以當日在會議討論的事與今次審訊關係不大。案件將於本月19日裁決。
【案件編號:ESS11911、1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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