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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戲院以手機拍照是否違法,目前仍是灰色地帶。根據《防止盜用版權條例》,任何人在沒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即屬犯罪,首次犯法可被罰款5000元,再犯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手機是否屬攝錄器材仍未有高等法院案例,惟2009年和2011年各有一宗被告人於戲院以手機錄影而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
手機錄影片段 兩宗罪成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照並非攝錄,不能攝錄電影片段,而且不能因為裁判法院過去判案紀錄,就認定手機也屬攝錄器材,否則大部分人入戲院時已經犯法。他又指,如果那人將拍得的電影片段作商業用途,便可以《版權條例》控告其侵權,但如那人只作私人用途,便較難告得入。
手機錄影片段 兩宗罪成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照並非攝錄,不能攝錄電影片段,而且不能因為裁判法院過去判案紀錄,就認定手機也屬攝錄器材,否則大部分人入戲院時已經犯法。他又指,如果那人將拍得的電影片段作商業用途,便可以《版權條例》控告其侵權,但如那人只作私人用途,便較難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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