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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保守行為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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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01日 05:35
2010年09月01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與「簽保守行為」(Bind over)是刑事案件的另類處理方法,被告只要同意案情,並以自簽形式守行為一段指定時間,控方就不作起訴,被告就毋須留案底。以本案為例,被告只要在未來一年保持行為良好,不再干犯不誠實類別的案件,一年後就能「重新做人」,否則他不但要為新犯案件受罰,更會因為違反簽保令,損失1200元。守行為本身其實亦是刑罰一種,遇上輕微罪案,法庭可以判守行為作為懲罰,但在該情况下,被告會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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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2025年02月01日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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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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