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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先有Uber被高調封殺,最近又傳出有巿民自發帶旅客遊香港或許違法,全球大勢所趨的共享經濟模式,在香港看來就是發展無門了。香港的法律,其實並沒有禁止新興經濟活動發展,可是也沒有容許它們發展——法律一直停留在立法當年的時空,於是來到科網世代,一切在法律框架以外的,統統都可以被視為非法。當然,如律政司長所說,不能因為要有新科技的創新,而違反現行法律,可是我們總不能一直對創新科技視若無睹,法律早晚要upgrade,與時並進。這一期,我們找來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數數六大最逼切要upgrade的法例,下月,他將會把相關建議提交政府。
道路交通條例:Uber
經過一輪的士業界的抗議行動,上月,警察連日高調拉人封艇,拘捕員工和司機。自此,Uber在香港的辦公室幾乎沒有運作,在手機登入app也再找不到有車隨時候命。「要控告的話,大概是兩方面,一是第三者保險,二是白牌車,不過這只是告不告得入的問題,政府要思考的是,香港對於出租車的限制,是不是太嚴?」他說,有些國家的做法,是先引入監管,再放寬限制﹕去年十一月,新加坡正式規管的士配對的平台,要求提供網絡召車服務的公司須申請牌照,引入監管;今年三月,再通過另一條法例,容許接載同路人的普通司機向乘客收費。至於菲律賓,則把關注點放在安全問題,今年五月計劃規管車輛的規格,不能用太舊的車、要有GPS導航,也要求司機登記。
現有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此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或私家車,亦屬違法。
旅行代理商條例:本地導賞團
上星期,有傳媒指香港新興一種旅遊交友網,巿民可以登記做導遊,帶來港旅客吃喝玩樂,收費自訂,該平台則抽佣一成。報道中的交友網「Sam the Local」,其實是Google和中大創業研究中心合辦的創業比賽十強之一。本地特色遊,在香港愈來愈普遍,帶巿民認識舊區的導賞團成行成巿,但若要收費帶外國旅客遊香港,則必須領有導遊牌照。「這裏有兩個問題,無牌導遊,當然是犯法;而中介的平台,也可能犯法,因為它僱用無牌導遊。」
現有法例: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四A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即屬到港旅行代理商﹕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本地地方;食肆膳食或其他備辦膳食;購物行程;與以上所述相關的本地交通接載。
道路交通條例:小型電動車
「想到這個,是因為我有個朋友,早前研發一款電動滑板,輕便、可以摺埋放在背囊,但後來他憂慮,即使研發成功,也未必能在香港使用,事關它是用機械推動的車輛,要在任何路上行駛,要先登記領牌。但你去領牌,政府也不懂發什麼牌給你,而駕駛這車,也要考牌,但考什麼類別的牌呢?好了,沒有牌照,馬路不能駛,單車徑也不行,行人路就更不用想。」
除了有可能窒礙創新研發,外國大行其道的一些新型交通工具,也因為香港法例沒有容許,所以也無法引入香港,例如二○○八年京奧也有用作保安用途的Segway,如今在歐美國家是熱門的旅遊交通工具,「有些地方,也不容許它在馬路行走,但容許用它行走特定的旅遊路線。在華盛頓,馬路中央甚至劃有專線,讓Segway行走」。
現有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第廿二條規定﹕所有種類的機械推動車輛在任何道路上使用,也必須登記及領牌;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關駕駛者必須領取有關合適的駕駛執照,才可以在道路上駕駛該車輛。
旅館業條例:airbnb
不少人說,政府開始取締法例未容許的新興經濟模式,高調拘捕Uber員工和司機,下一個要取締的,很大可能是AirBnB的短期出租住宅房間。AirBnB二○○八年在美國成立,很快席捲歐美大小城巿,近一兩年開始在「有樓無人住,有人無樓住」的香港也開始流行起來,「我不敢說很流行,但在App裏,清單裏有數以百計的香港出租登記,十八區都有」。
莫乃光說,在香港,人們關注的問題大多是保安問題,「外國不像香港,每幢大廈都有保安,所以香港人也較多關注鄰居的質素,家裏多了陌生人進出,鄰居會反感」。他說,像巴黎、巴塞隆拿,有些人的關注是很多單位都只短期出租,真正的租客卻找不到樓。
「不過這與Uber的情況有點不同,同是外國引入的新平台,Uber在香港遇到的,是組織團結的業界,AirBnB衝擊的,不是五星級酒店,而是本地質素參差的賓館,它們本身有不同問題,政府本來就想加強規管,所以它們的反彈也不能太大。」
現有法例:
在香港經營旅館,須先按《旅館業條例》申領牌照。所謂「旅館」,法例定義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顯示會向到臨該處的任何人提供住宿地方,每次出租期少於連續廿八天。
食肆條例:私房菜
兩天前,灣仔區議會前主席黃英琦在報章專欄文章說,有個年輕人兩年前開始開發一個住家飯平台,有空的主婦把拿手好菜拍照上網,想吃的人可以預訂,地鐵站交收。這種讓主婦可以幫補家計、釋放家庭經濟能量的App,後來贏了初創企業大賽全場冠軍,但結果無法開發下去,因為她的平台涉嫌觸犯《食物業規例》,這種媽媽廚房,須取得「食物工廠牌」。
其實除了這App,現在還有一種叫「網上搭枱私房菜」,有興趣的人留名訂枱,就可以到提供者的家「搭枱食飯」。這些其實都是私房菜的變奏,不過問題是,二○○五年,私房菜大行其道時,政府曾建議訂立「私房菜館牌照」,但最後結果是不了了之。
現有法例:
《食物業規例》第一三二章附屬法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如要經營食物業,例如食肆、食物製造廠或新鮮糧食店,必須申領有關牌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眾籌
在眾多要upgrade的法例中,金融科技這方面的情況可以算是最好了,事關這是唯一政府主動說會研究修例的法例。除了數碼貨幣未有相應規管,莫乃光說,最逼在眉睫的可能是要就眾籌(crowd funding)修例。
過往,不論是開公司抑或是開發新產品,需要招股籌集資金,都需要證監會認可,否則只能私下集資。可是現在科技通訊發達,「私下」與「公開」的界線愈來愈模糊,人們毋須只靠個人關係,開設群組互相轉介也能找到投資者,甚至有科網公司開發平台配對資金,本地記者創立的FactWire通訊社,正是透過網上眾籌的方式籌集資金,最近宣布會設計香港常用字的台灣金萱字體,亦是另一個眾籌成功例子,只是他們都以慈善募款形式收集資金,付款者並沒有換得任何公司的權益,因為那些都是違法的。「眾籌大致可分四種﹕買賣股票權、借貸、Reward-base的眾籌(例如向捐款者送紀念品)、慈善籌款形式集資(即無任何形式的回報酬謝)。在香港,在未有許可下,頭兩種方式都是違法的。」
二○一二年,全球有逾百萬個眾籌活動,籌集資金達二十七億美元,在大勢所趨下,英美國家相繼推出監管政策,主要是監管集資平台,同時盡量限制投資者受承受的風險。
現有法例:
若群眾集資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包括股份、債權證或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等)的要約,可能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編輯:曾祥泰
文:陳嘉文
圖:資料圖片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道路交通條例:Uber
經過一輪的士業界的抗議行動,上月,警察連日高調拉人封艇,拘捕員工和司機。自此,Uber在香港的辦公室幾乎沒有運作,在手機登入app也再找不到有車隨時候命。「要控告的話,大概是兩方面,一是第三者保險,二是白牌車,不過這只是告不告得入的問題,政府要思考的是,香港對於出租車的限制,是不是太嚴?」他說,有些國家的做法,是先引入監管,再放寬限制﹕去年十一月,新加坡正式規管的士配對的平台,要求提供網絡召車服務的公司須申請牌照,引入監管;今年三月,再通過另一條法例,容許接載同路人的普通司機向乘客收費。至於菲律賓,則把關注點放在安全問題,今年五月計劃規管車輛的規格,不能用太舊的車、要有GPS導航,也要求司機登記。
現有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此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或私家車,亦屬違法。
旅行代理商條例:本地導賞團
上星期,有傳媒指香港新興一種旅遊交友網,巿民可以登記做導遊,帶來港旅客吃喝玩樂,收費自訂,該平台則抽佣一成。報道中的交友網「Sam the Local」,其實是Google和中大創業研究中心合辦的創業比賽十強之一。本地特色遊,在香港愈來愈普遍,帶巿民認識舊區的導賞團成行成巿,但若要收費帶外國旅客遊香港,則必須領有導遊牌照。「這裏有兩個問題,無牌導遊,當然是犯法;而中介的平台,也可能犯法,因為它僱用無牌導遊。」
現有法例: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四A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即屬到港旅行代理商﹕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本地地方;食肆膳食或其他備辦膳食;購物行程;與以上所述相關的本地交通接載。
道路交通條例:小型電動車
「想到這個,是因為我有個朋友,早前研發一款電動滑板,輕便、可以摺埋放在背囊,但後來他憂慮,即使研發成功,也未必能在香港使用,事關它是用機械推動的車輛,要在任何路上行駛,要先登記領牌。但你去領牌,政府也不懂發什麼牌給你,而駕駛這車,也要考牌,但考什麼類別的牌呢?好了,沒有牌照,馬路不能駛,單車徑也不行,行人路就更不用想。」
除了有可能窒礙創新研發,外國大行其道的一些新型交通工具,也因為香港法例沒有容許,所以也無法引入香港,例如二○○八年京奧也有用作保安用途的Segway,如今在歐美國家是熱門的旅遊交通工具,「有些地方,也不容許它在馬路行走,但容許用它行走特定的旅遊路線。在華盛頓,馬路中央甚至劃有專線,讓Segway行走」。
現有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第廿二條規定﹕所有種類的機械推動車輛在任何道路上使用,也必須登記及領牌;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關駕駛者必須領取有關合適的駕駛執照,才可以在道路上駕駛該車輛。
旅館業條例:airbnb
不少人說,政府開始取締法例未容許的新興經濟模式,高調拘捕Uber員工和司機,下一個要取締的,很大可能是AirBnB的短期出租住宅房間。AirBnB二○○八年在美國成立,很快席捲歐美大小城巿,近一兩年開始在「有樓無人住,有人無樓住」的香港也開始流行起來,「我不敢說很流行,但在App裏,清單裏有數以百計的香港出租登記,十八區都有」。
莫乃光說,在香港,人們關注的問題大多是保安問題,「外國不像香港,每幢大廈都有保安,所以香港人也較多關注鄰居的質素,家裏多了陌生人進出,鄰居會反感」。他說,像巴黎、巴塞隆拿,有些人的關注是很多單位都只短期出租,真正的租客卻找不到樓。
「不過這與Uber的情況有點不同,同是外國引入的新平台,Uber在香港遇到的,是組織團結的業界,AirBnB衝擊的,不是五星級酒店,而是本地質素參差的賓館,它們本身有不同問題,政府本來就想加強規管,所以它們的反彈也不能太大。」
現有法例:
在香港經營旅館,須先按《旅館業條例》申領牌照。所謂「旅館」,法例定義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顯示會向到臨該處的任何人提供住宿地方,每次出租期少於連續廿八天。
食肆條例:私房菜
兩天前,灣仔區議會前主席黃英琦在報章專欄文章說,有個年輕人兩年前開始開發一個住家飯平台,有空的主婦把拿手好菜拍照上網,想吃的人可以預訂,地鐵站交收。這種讓主婦可以幫補家計、釋放家庭經濟能量的App,後來贏了初創企業大賽全場冠軍,但結果無法開發下去,因為她的平台涉嫌觸犯《食物業規例》,這種媽媽廚房,須取得「食物工廠牌」。
其實除了這App,現在還有一種叫「網上搭枱私房菜」,有興趣的人留名訂枱,就可以到提供者的家「搭枱食飯」。這些其實都是私房菜的變奏,不過問題是,二○○五年,私房菜大行其道時,政府曾建議訂立「私房菜館牌照」,但最後結果是不了了之。
現有法例:
《食物業規例》第一三二章附屬法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如要經營食物業,例如食肆、食物製造廠或新鮮糧食店,必須申領有關牌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眾籌
在眾多要upgrade的法例中,金融科技這方面的情況可以算是最好了,事關這是唯一政府主動說會研究修例的法例。除了數碼貨幣未有相應規管,莫乃光說,最逼在眉睫的可能是要就眾籌(crowd funding)修例。
過往,不論是開公司抑或是開發新產品,需要招股籌集資金,都需要證監會認可,否則只能私下集資。可是現在科技通訊發達,「私下」與「公開」的界線愈來愈模糊,人們毋須只靠個人關係,開設群組互相轉介也能找到投資者,甚至有科網公司開發平台配對資金,本地記者創立的FactWire通訊社,正是透過網上眾籌的方式籌集資金,最近宣布會設計香港常用字的台灣金萱字體,亦是另一個眾籌成功例子,只是他們都以慈善募款形式收集資金,付款者並沒有換得任何公司的權益,因為那些都是違法的。「眾籌大致可分四種﹕買賣股票權、借貸、Reward-base的眾籌(例如向捐款者送紀念品)、慈善籌款形式集資(即無任何形式的回報酬謝)。在香港,在未有許可下,頭兩種方式都是違法的。」
二○一二年,全球有逾百萬個眾籌活動,籌集資金達二十七億美元,在大勢所趨下,英美國家相繼推出監管政策,主要是監管集資平台,同時盡量限制投資者受承受的風險。
現有法例:
若群眾集資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包括股份、債權證或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等)的要約,可能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編輯:曾祥泰
文:陳嘉文
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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