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人生難免要經歷令人傷痛的事。我在醫護界工作多年,更是見盡人生悲歡離合。其中最教人心痛的莫過於眼見至親至愛身受重傷或病患,但他們卻無法向醫護人員表達需要或意願,包括接受或不接受某些治療,而有些伴侶身為傷病者最親密及信任的人,卻又因為沒有法定婚姻地位而無權為所愛作出醫療決定,眼白白看着伴侶受折磨,那種痛苦尤其錐心刺骨。
一直以來,社會上對於同居伴侶的醫療決定權有不少爭議。今年7月立法會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條例)。該條例提供了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正式建立全港病歷電子互通平台,促進公私營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合作。透過平台,公私營醫護人員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查看及閱覽病人健康方面的資料。
條文肯定同居伴侶享平等權利
條例涵蓋了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內資料及資訊互通和使用,以及系統的保護等條文。條例並具體註明,當一個病人或醫護接受者本身未能作出決定時(例如:休克、不省人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可由指定人士,即所謂「代決人」,代表醫護接受者決定其健康紀錄互通的事宜。
有關「代決人」的定義,原先條例草案只包括「在有關時間陪同該醫護接受者的直系家庭成員」,而所謂「直系家庭成員」,即只限於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而與醫護接受者有關的人士。在草案審議階段時,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在緊急情况下,醫護接受者的同居伴侶亦應有權為其伴侶作出決定,因此建議將「代決人」的定義擴大至與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最終政府接納立法會議員的建議,將有關條文修訂為「在有關時間陪同該醫護接受者的家庭成員,或與該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認為政府今次的做法既務實,亦切合社會實况,實在值得稱許。有關條文不但可確保需要治療卻未能溝通的人士可以得到子女、家長、配偶和有家庭關係的伴侶的適切照顧,更展示對同居伴侶(不論是同性或異性關係)的尊重,肯定他們與法定婚姻關係下的配偶一樣,享有平等權利。
事實上,在海外,不少實施類似香港司法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有類近的做法。例如新西蘭的《2005年關係(法定參考)法案》,就全面修正大量昔日只向有婚姻關係人士提供權利的法例,當中包括讓同居關係的伴侶在有關醫療診治問題上享有與配偶類似的權利。除此,澳洲維多利亞省的《1986年監護人及行政法案》亦規定,若有病人無法作出醫療決定,其家庭同居伴侶可代為作決定。而所謂「同居伴侶」,在以上提及的司法地區,都同時適用於異性及同性同居伴侶。
香港方面,早於1986年,政府訂定《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市民免受家庭暴力時,已確認同居伴侶在這方面的權利。除了夫婦,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異性同居者。到了2009年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更進一步保障同性同居關係人士免受家庭暴力。條例具體地把同居關係定義為包括異性和同性關係,更列出一系列考慮確立同居關係的因素,包括所指的關係是否穩定和長遠、是否財政上互相依賴、互相承諾共同生活的程度等。
多元家庭形態是不爭事實
今次《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可以說具前瞻性意義,進一步確認同居伴侶的平等權利,以有效可行的法律框架及措施,回應社會的實况及需要。事實上,平機會過往便曾指出,隨着社會發展及變遷,家庭的模式亦出現轉變。在21世紀的多元社會,多元家庭形態已是不爭事實,有人選擇不婚,有人與配偶離異,亦有人選擇如夫妻般共同生活,過着圓滿家庭生活。
平機會相信,是時候讓社會考慮應否讓同居伴侶在不同範疇亦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包括現時反歧視條例賦予在就業、貨品及服務提供、政府職能等範疇免受歧視的保障。亦正因如此,平機會去年進行「歧視條例檢討」,便諮詢公眾應否擴大法例保障範圍,包括事實婚姻關係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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