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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賢:大學管治的反思長青網文章

201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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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9月18日 06:35
2015年09月1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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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近的大學事故引起對大學管治的反思。大學必須與社會連接,不是獨立的象牙塔。世界上沒有公立大學是完全自主的。


在香港的大學,校務委員會或校董會是最高的管治架構,一般多數由校外人士組成,包括政府委任的成員。校委會或校董會挑選委任大學的校長和副校長。嚴格來說,只在副校長級別以下,教學人員才有人事自主權。如果強調校委會是大學一部分,成員身分是獨立信託人,可以說是院校自主。校委會在政策與人事的決定上,不僅作學術考慮,更要顧及大學在社會的整體利益。正是因為社會上的考慮,所以需要委任社會人士為校委會或校董會成員。


要顧及大學在社會的整體利益

英聯邦大學採用相約的制度。美國的情况也相同,由州政府或當地政府委任的委員會選拔委任公立大學的校長。歐洲一些大學校長直接由相關政府部門委任。這是世界通用的大學管治模式,行之有效,在原則上和運作上都沒有問題。大學是社會一部分,公立大學接受公帑支持,應向社會問責,最高層領導由社會政府參與決定,除此之外還是有很大的自由度。這種模式也符合一般的機構管理概念:董事局委任總裁和管理高層,其他就放開。


校委會在行使人事委任職權的過程中,可以委任物色委員會幫助會務工作。校委會可以接納或不接納物色委員會的推薦。「校委會應該按既定程序接納物色委員會的推薦」的說法完全沒有法理依據。校委會有自由就個別事情的因由作出決定,不受任何束縛。以前處事模式不構成有約束力的先例,不存在所謂既定程序。物色委員會是校委會轄下的委員會,須向校委會匯報,校委會當然有權接納或不接納它的意見。


有責任灌輸正確理念 無關學術自由

學術自由是選擇研究課題的自由,學術人員可以隨意發表意見。社會與政府不會指令大學對特定的課題做研究,也不會指令大學對任何課題不做研究。但是社會與政府可以向大學表達認為哪些課題領域比較重要,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迫切性,希望大學就這些領域做研究。社會與政府透過研究經費的撥款,鼓勵大學對一些領域做研究。鼓勵與不鼓勵是相對的,社會與政府很少對大學直接表達不鼓勵。社會和政府與大學交往溝通是最正常不過的,並不就是干預大學運作。


在大學裏各種理論可以自由發揮,百花齊放,但是大學有責任向學生灌輸正確的理念,尤其是在涉及社會治安和學生人身安全與前途的議題上,大學必須向學生作出忠告,避免學生犯法闖禍。大學在這方面的責任與學術自由無關,完全是兩回事。


公民抗命是備受關注的議題。公民抗命是對不合理的法律作出不服從行為,抗議法律。經典的例子是英國殖民統治在印度禁止民間造鹽,甘地跑到海邊造鹽,抗議這條不合理的法律。青年人為了抗議政改,違反公安法律,阻塞交通,佔領公共地方,這不是公民抗命。因為公安法律沒有問題,不是抗議的目標。其實這是一種恐怖主義行為,非法製造損害,殃及無辜,憑威脅圖謀達成目的。跟世界極端恐怖主義行為一樣,只是沒有殺人,而是意圖作出經濟傷害。大學教員可以對公民抗命作出不同的演繹,並發表他們的觀點,這是學術自由。但是大學有責任向學生指出公民抗命的正常解釋,指出什麼行為會構成恐怖主義行為,並且指出非法行為的後果。


如果不釐清這些謬論,學生就以為在他們認為重大的議題上抗議,可以作出非法行為。而在公民抗命的偽概念下,把非法行為合理化。就是這種思想導致學生衝擊校委會會議,也是近來香港街頭上抗議行動變得粗暴的一個原因。


告誡學生 無關政治中立

不能以中立為藉口而不告誡學生。在純粹學術性的議題上不分皂白,可以說得過去。當涉及非法行為,學校不能逃避責任,必須提醒學生對前途的嚴重後果。尤其是在中學,校長和老師更有責任提醒學生,警告他們不應參加非法活動。這跟所謂政治中立無關,是一個偽議題。


學生是受保護的。全世界的大學生都會偶爾衝動在校園裏毁壞公物、在功課上欺騙作弊,不可動輒報警起訴,留下案底就毁了前途。青年人一時意氣,犯下錯誤,不要讓他們終生遺憾。但是保護的原則不一定適用於有預謀和有組織的行為,尤其是和校外人士合謀的行動。


討論過管治原則之後,就不難理解香港大學委任副校長事件。有沒有受校外干預?這說不上,校委會成員多數是校外人士,校委會的職權就是審議社會上繁繁種種的意見考慮,為着大學與社會的利益,對重大政策和高層人事作出決定。校委會委員有沒有被一些意見影響了?這不是問題,校委會有責任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需要顧及社會全盤利益。


事件與院校自主無關。《基本法》第137條指出:「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校委會制度沿用了超過半個世紀,一直以來都主要是由校外人士構成。


事件與學術自由無關。學術自由主要體現在研究課題的選擇。校委會在管理層的人事委任上要作全面考慮,而不單是學術方面。管理層的人事不直接影響研究課題的選擇。


不存在所謂既定程序。那麼校委會有沒有耽誤了副校長的委任?或許先考慮副校長的委任有沒有迫切性,這個位置已經懸空了超過5年。其實大學的副校長沒有一定數目,可多可少,一個副校長未到位對大學的運作影響很小。人事委任是保守的決定,特別是管理高層,更不應草率了事。


校委會不能與法庭相比

校委會運作保密,一般不公布決定的理據,可以選擇性地向外披露資料,這樣處理敏感的議題更能靈活。不過有意見要求改革制度,增加透明度。然而制度的優化需要深思熟慮,不可隨便更改。


不能把校委會與法庭相比:法庭只考慮呈庭的事理,其他東西就是干預。而校委會必須就大學在社會的利益作全盤性考慮。法庭對所有裁決都提供理據,校委會則運作保密,對決定不需提供理據。一些法庭的裁決構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先例,而校委會的決定不構成約束性的先例。


法庭必須有清楚確實證據才定罪,否則無罪,疑點歸被告。人事委任是敏感的議題,也是小心的保守決定,疑人不用,反對的理由不好說。難道說不清楚就要作出委任嗎?


作者是香港大學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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