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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日本一個前女子偶像團體的17歲成員被指違反規定與異性交往,經紀公司入稟索償。東京地方法院昨日裁決「被人發現與異性交往有損偶像形象」,認定被告違反規定,判處她賠償65萬日圓(4.2萬港元)。
判決書指,被告2013年3月與公司簽署的合約列明禁止與異性交往,7月她與另外5人以偶像團體形式出道,但她後來被發現與男粉絲一同進酒店,所屬偶像團體在10月解散。
被告辯稱不與男性交往「並不是女性偶像不可或缺的條件」,但東京地方法院法官兒島章朋認為「為了獲得男粉絲的支持,禁止與異性交往這一條是必要的」,團體解散的責任在於被告,故判決她賠償部分服裝費和培訓費。
(共同社)
判決書指,被告2013年3月與公司簽署的合約列明禁止與異性交往,7月她與另外5人以偶像團體形式出道,但她後來被發現與男粉絲一同進酒店,所屬偶像團體在10月解散。
被告辯稱不與男性交往「並不是女性偶像不可或缺的條件」,但東京地方法院法官兒島章朋認為「為了獲得男粉絲的支持,禁止與異性交往這一條是必要的」,團體解散的責任在於被告,故判決她賠償部分服裝費和培訓費。
(共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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