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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根據《一手銷售條例》,買家若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5個工作天內放棄買賣,便需賠償訂金,俗稱「撻訂」,而涉及的金額劃一為物業合約成交價的5%。不過,若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發展商也有權向買家追利息或差價。
律師張偉聰表示,現時不少臨時買賣合約也有條款列明,若單位重售後成交價較原來低,買家有機會被發展商追回差價,即以一個400萬元單位計,若發展商於買家選擇撻訂後重售,卻只能以370萬元售出,買家被沒收已付之訂金(金額視乎不同付款辦法而定),還需賠償發展商重售後,較對上售出價低了的30萬元。
不過,上述情况較常出現於市況較差之時,例如97高峰後樓價大跌,多家發展商向撻訂買家追收差價。若市况平穩,一般撻訂單位均能以原價甚至加價重售,此時買家便不需再作其他賠償,而賣方亦至少多賺了殺訂金額。
律師張偉聰表示,現時不少臨時買賣合約也有條款列明,若單位重售後成交價較原來低,買家有機會被發展商追回差價,即以一個400萬元單位計,若發展商於買家選擇撻訂後重售,卻只能以370萬元售出,買家被沒收已付之訂金(金額視乎不同付款辦法而定),還需賠償發展商重售後,較對上售出價低了的30萬元。
不過,上述情况較常出現於市況較差之時,例如97高峰後樓價大跌,多家發展商向撻訂買家追收差價。若市况平穩,一般撻訂單位均能以原價甚至加價重售,此時買家便不需再作其他賠償,而賣方亦至少多賺了殺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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