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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達:放寬小巴座位上限是刻不容緩長青網文章

201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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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9月25日 06:35
2015年09月2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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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民間組織進行問卷調查,近八成受訪小巴乘客支持增加小巴座位至20座以上,以解決候車時間長、排長龍的問題。要放寬小巴座位限制,到底有多大可行性,當中有哪些問題需要處理?


市民先要明瞭世界各地例如台灣、日本以至加拿大、英國都有小巴服務,只不過當地政府有如香港專利巴士制度之下因應路線經營條件採用「小巴」行走。破解特區政府「小巴僅為輔助性質」的誤導,確定小巴是必要的角色。


上一次放寬小巴座位數目是在1988年,當時本港人口約570萬,現時人口約730萬。逾兩成半的人口增長,衍生的交通需求增加,但小巴就是除渡輪遭扼殺外,唯一未有跟隨人口增長的公共交通服務。就是放寬座位的道理所在,而且是迫在眉睫。


放寬座位可行 可即時實施

現時路上有些車身較長,俗稱「長陣」的小巴車款,其長度為6.99米,是現行《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Cap. 374A)訂定小巴體積上限(長7米,闊2.3米,高3米)所容許的。但是,翻查代理商及車廠資料,「長陣」小巴的原廠設計,在符合法例的座椅大小及乘坐空間要求之下,其實是20座位。證明放寬座位是絕對可行且可即時實施;亦見16座位限定使4張座椅消失,浪費了20%運載能力。甚至計算所有法例要求的數據,得出用盡體積上限的載客量是26座位的結果,即是超過四成的運載能力資源被浪費掉。


但是,如小巴的「拆櫈」要求並不出現在其他載客公共車輛,尤其是巴士。12米長度的法例上限,裝設多少座位完全是巴士公司自主決定,更見16座位限定的不合理。甚至近期運輸署長以 Cap. 374A第4條賦予的權力,以「基於公眾利益」批准專利巴士公司引入12.8米長巴士。相比放寬小巴座位數目只是基於現行法例框架,剔除導致浪費資源的條文,更見到沒有不放寬座位數目的理由。


長遠須重整法例

至於小巴增加了座位,對現時16至26座登記類別為巴士的車輛可能造成混淆的問題,可參照1988年放寬小巴座位的同時,《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增定了第113A條,維持當時裝設15至16座位的巴士的登記類別的做法,採取相同做法作治標式解決。但長遠而言,必須重整涉及小巴及巴士的規格的法例。


邱誠武副局長多次表示,放寬小巴座位課題要平衡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但當局批准12.8米巴士之前,有問過小巴業界嗎?巴士公司抱怨客量低路線沒有其他經營者接辦,但小巴不增加座位卻是難以接辦的主因,巴士公司卻大力反對,不很矛盾嗎?的士業指小巴加座將影響生計,實情是他們只想繼續有久候未能登上小巴的乘客改乘的士,「連人哋口飯也要搶走」的劣質心態。這些所謂「利益」根本就沒有「平衡」的需要。


放寬小巴座位要修改的法例涉及Cap. 374多項條文,要經立法會的三讀程序,但這涉及民生的議題,相信議員不敢阻撓。另一方面,既然政府以「公眾利益」批出了12.8米長巴士,何不在完成立法之前以同樣方式立即批准小巴加設座位,這不也是「公眾利益」嗎?引用董建華名句「要與時並進」,27年沒動過的政策,就不容再拖延下去。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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