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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研讀加勒比海的憲法時候,有兩個問號。其一,加勒比海的英國殖民地,為何要延至1960年代,始紛紛獨立呢?其二,為何獨立後仍然要以倫敦樞密院作為終審庭呢?
前者與英國國策有莫大關係。在二次大戰後,英國推動了非洲及加勒比海等殖民地,組成聯邦,以便管理之餘,更希望可藉此加緊推動聯邦內的經濟發展,倒過來出口產品往宗主國,解決英國物資不足之困,並維繫英鎊區。但是,這些「高招」,把幾個殖民地「夾硬」合併成聯邦,反而造成殖民地之間不睦,「臉左左」之下就激起了反英怒潮。
問題是,當時加勒比海殖民地的老大,例如牙買加,很想獨立,但條件不見成熟。例如它們的貿易國家,近的如美帝,遠的如英帝,都是西方大國,坦白說,沒有它們的「背書」,這些殖民地獨立後可能「無啖好食」。而且,因為民族主義高漲,政治領袖大多沒有對獨立問題有認真規劃,往往願意「袋住先」。例如殖民地要獨立,究竟是由英國國會立法「給予」獨立以及頒行獨立憲法,抑或是全民制憲,由當地人成立一個憲法委員會,自行草擬新憲法,並由市民公投通過呢?當時政治領袖基於時間考量,就只有接受前者,即由英國國會賦予它們獨立,甚至在同意加入英聯邦之餘,維持由英王委任的總督作為新國家的名義元首。
另外,殖民地有沒有足夠能力,組成新的終審法院,也是問題。當時加勒比海國家的領袖,亦深知該地法律教育未夠好,亦沒有財力吸引海外法官到任,再加上要保持投資者信心,不要一獨立就跑光光,最終他們同意以倫敦樞密院作為終審法庭。這大抵亦是一個無奈的決定。
經過近50年的實踐,以及例如Pratt v Morgan的案例之衝擊,加勒比海的前英國殖民地,決定加快聯手搞一個終審法庭,廢除樞密院的終審安排,做到真真正正的法律獨立,完全切割與英國的法律臍帶。他們籌組的加勒比海法庭(Caribbean Court of Justice)逐步成為加勒比海國家的終審法院。法官既有成員國家的資深法官擔任,也有英國及荷蘭的知名學者及法官。
香港司法界的挑戰
說到這裏,大家應看到,終審法院的成敗,繫於能否迅速站穩陣腳,建立權威性。這既涉及法官的質素,也涉及法官任免的獨立性,又涉及判辭的質量、審案的公正性等等。同樣,國際司法界人士也會看,有沒有其他普通法國家的資深法官,願意擔任該終審法院的法官,即便是兼任,也是一種認證。加勒比海法庭如是,香港的也是如此。
但香港司法界的挑戰,豈只是外籍法官出任終院法官的安排呢?司法界更需要處理的,包括如何提升基層法院的法官質素以及判案之一致性呢?如何改善市民的尋求公義制度呢?有沒有需要增加法官薪津以吸引人才呢?適度地引入其他普通法地區之法官以紓緩「法官荒」呢?檢視法官任免制度盡量減少行政及立法部門的參與及干預等等,這些也是刻不容緩的事。
前者與英國國策有莫大關係。在二次大戰後,英國推動了非洲及加勒比海等殖民地,組成聯邦,以便管理之餘,更希望可藉此加緊推動聯邦內的經濟發展,倒過來出口產品往宗主國,解決英國物資不足之困,並維繫英鎊區。但是,這些「高招」,把幾個殖民地「夾硬」合併成聯邦,反而造成殖民地之間不睦,「臉左左」之下就激起了反英怒潮。
問題是,當時加勒比海殖民地的老大,例如牙買加,很想獨立,但條件不見成熟。例如它們的貿易國家,近的如美帝,遠的如英帝,都是西方大國,坦白說,沒有它們的「背書」,這些殖民地獨立後可能「無啖好食」。而且,因為民族主義高漲,政治領袖大多沒有對獨立問題有認真規劃,往往願意「袋住先」。例如殖民地要獨立,究竟是由英國國會立法「給予」獨立以及頒行獨立憲法,抑或是全民制憲,由當地人成立一個憲法委員會,自行草擬新憲法,並由市民公投通過呢?當時政治領袖基於時間考量,就只有接受前者,即由英國國會賦予它們獨立,甚至在同意加入英聯邦之餘,維持由英王委任的總督作為新國家的名義元首。
另外,殖民地有沒有足夠能力,組成新的終審法院,也是問題。當時加勒比海國家的領袖,亦深知該地法律教育未夠好,亦沒有財力吸引海外法官到任,再加上要保持投資者信心,不要一獨立就跑光光,最終他們同意以倫敦樞密院作為終審法庭。這大抵亦是一個無奈的決定。
經過近50年的實踐,以及例如Pratt v Morgan的案例之衝擊,加勒比海的前英國殖民地,決定加快聯手搞一個終審法庭,廢除樞密院的終審安排,做到真真正正的法律獨立,完全切割與英國的法律臍帶。他們籌組的加勒比海法庭(Caribbean Court of Justice)逐步成為加勒比海國家的終審法院。法官既有成員國家的資深法官擔任,也有英國及荷蘭的知名學者及法官。
香港司法界的挑戰
說到這裏,大家應看到,終審法院的成敗,繫於能否迅速站穩陣腳,建立權威性。這既涉及法官的質素,也涉及法官任免的獨立性,又涉及判辭的質量、審案的公正性等等。同樣,國際司法界人士也會看,有沒有其他普通法國家的資深法官,願意擔任該終審法院的法官,即便是兼任,也是一種認證。加勒比海法庭如是,香港的也是如此。
但香港司法界的挑戰,豈只是外籍法官出任終院法官的安排呢?司法界更需要處理的,包括如何提升基層法院的法官質素以及判案之一致性呢?如何改善市民的尋求公義制度呢?有沒有需要增加法官薪津以吸引人才呢?適度地引入其他普通法地區之法官以紓緩「法官荒」呢?檢視法官任免制度盡量減少行政及立法部門的參與及干預等等,這些也是刻不容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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