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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6月30日,港大校務委員會在副校長任命一事上,作出了聲名狼藉的「等埋首副」的錯誤決定。當時我們批評校委會「禮崩樂壞」,置港大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於不顧,在任命一事上故意拖延,理由是因為按一般情况,校委會應該確認由物色委員會(Search Committee)經嚴謹甄選程序後提出的推薦人選;如果情况非常特殊,校委會要推翻物色委員會的建議,則必須提出有信服力的理由。這個重要的觀點,已經寫成議案,在9月1日的港大畢業生議會的特別會員大會上獲得高票通過。
9月29日,港大校委會不再拖延,終於毫不手軟地否決了物色委員會的推薦人選。這一次,它沒有推出「等埋首副」那麼荒謬的藉口,但其背離港大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的性質,其實並無分別,同樣是「禮崩樂壞」。而且,感謝本科生代表馮敬恩同學的勇敢與承擔,披露了會議的一部分內容,這些內容倘若屬實,則可以確證校委會已背離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及其討論與決定過程如何荒唐,令整個任命無法公正進行。我們有理由向校委會提出要求,馬上審視其採用的程序是否出現了致命錯誤,公開解釋及承擔責任。若校委會不願承擔責任,則有可能需要引入其他程序矯正其錯誤。
參考司法任命的例子
關於重要人事的任命的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我在9月29日向校委會全體委員提交了一封信,詳述了相關的觀點如下:
大家都知道,港大校委會歷來處理重要人事任命,都是馬上確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以共識通過(即毋須投票),這個行事習慣並無明文加以規定。
因此我參考了立法會通過高級法官人選的辦法。根據《基本法》第88至90條,終審法院法官等一部分資深司法人員的任命,須由一獨立委員會(即由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主要由資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予行政長官,並須徵得立法會同意。立法會認為,此一「同意」乃是實質權力;而在2009年11月23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其安排作出了詳盡的討論,其意見可歸納為以下4個重點:
(一)根據基本法第88條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推薦委員會獲授予職能,就法官的任命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
(二)鑑於推薦委員會的成員是法律專業人士,最具資格(best qualified)考慮候選人的司法才能,法官任命的工作最好由該委員會執行。
(三)立法會不應重複推薦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前所作的詳細商議過程。
(四)立法會在同意法官任命方面的權力是實在的,因立法會能擔當最後把關人,制止明顯有違公眾利益的法官任命。然而,該項權力只應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而立法會接納推薦委員會作出的提名,應屬憲制慣例(註)。
立法會如此小心翼翼地運用它的法定實質權力,是因為它深知其必須維護「三權分立」此一重要原則,如果隨便介入任命程序,便會衝擊司法獨立,損害市民對司法獨立的信心,導致司法任命政治化,後果非常嚴重。因此立法會雖然確定這是實質權力,但也保持高度自我約束,非不得已不會使用。
無疑,立法會之任命法官與港大校委會之任命副校長在權力和功能上有一定差異,但其性質基本上是接近的,故值得參考。港大校委會按其守則,首要任務必須確保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等核心價值不受衝擊,維護市民對香港大學的信心,故必須同樣要小心翼翼地運用其實質的任命權力。
4項原則
司法任命的例子之所以值得參考,是因為立法會通過討論把本來並無成文規定的行事習慣以明文確定下來,可以幫助我們作更清晰的討論。將同樣的原則應用在港大校委會處理重要人事(如校長或副校長)任命之上,可得到以下原則:
(甲)物色委員會的推薦職能,源於校委會的委任,並按校委會規定的職權範圍行事。
(乙)鑑於物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大學管理高層,以及多位資深學者及校務委員,加上非常嚴格而周詳的招聘及審查程序,物色委員會最具資格考慮候選人的學術表現和是否適合有關職位,相關任命的工作最好由該委員會執行。
(丙)校委會不應重複物色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前所作的詳細商議過程。
(丁)校委會在相關任命方面的權力是實在的,因校委會能擔當最後把關人,制止明顯有違公眾利益的任命。然而,該項權力只應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而校委會接納物色委員會作出的提名,應屬慣例。
上述原則,其實沒有超越常識範圍,並不稀奇,只不過是把不成文的慣例用明文確定下來而已。儘管港大校委會從沒有明文把這些原則寫下來,但在過去的任命實踐上,一向符合上述原則。
我在9月29日致函校委會,基於上述原則,提出一項具體的要求:校委會在開會討論副校長任命時,首先要做的不是討論具體的人選,而是應該先決定是否滿意物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如果滿意,校委會應按慣例確認其推薦;如認為物色委員會犯了致命的錯誤,又或者基於其他非常特殊的原因,校委會才可以推翻物色委員會的建議。
兩大致命錯誤
可惜,事情並沒有按正常的邏輯運作。根據馮敬恩同學透露的會議內容,校委會把自己等同於物色委員會,非常熱中地議論陳文敏教授的學歷水平、學術表現等等,而輕忽了物色委員會才是「最具資格」作這些判斷的機構,重複物色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並據之否決了物色委員會的推薦。這個做法,已嚴重背離了上述(乙)、(丙)、(丁)3項原則。
在這個過程中,校務委員會犯了至少兩個致命的錯誤:
(一)對物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出極度的不尊重。相信將來擔任物色委員會成員的資深學者都會擔心,今後他們花一年半載的精力進行嚴格遴選的結果,會給一群學術水平整體不高的校外委員隨意否定。
(二)由馮同學透露的資料可知,部分校委會委員隨意地以其外行的意見或輕率的個人感受,凌駕於物色委員會的專業意見之上,例如使用Google Scholar的搜尋次數、博士學位之有無,甚至個人的慰問與否等理由,對獲推薦人選作出全面的否定;可惜他們的觀點已經被許多國際和本地知名學者否定和社會人士訕笑。這些委員基於這些不能成立的外行觀點投票,對候選人極不公平,令結果更是災難的。作為信託人(trustee),他們棄行之有效的慣例而胡亂投票,實在有負公眾的付託。
結論
偏離既定制度和行事習慣的結果,是荒腔走板。整個決策過程既不公正,更加深公眾懷疑當中有政治動機的疑慮,完全不符公眾期望,校委會對此應負起全責。筆者要求校委會正視其錯誤決策過程和決定,公開交代決定理據,否則有可能引發來自校內外各方的挑戰。
後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朋友的啟發及法律界朋友對初稿的意見,特此衷心感謝。
註:4個重點的內容,直接引述自立法會秘書處為2013年4月23日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會議擬備的《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背景資料簡介之中就2009年11月23日會議討論的報告原文,見文件第4及13至14條。
作者是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
9月29日,港大校委會不再拖延,終於毫不手軟地否決了物色委員會的推薦人選。這一次,它沒有推出「等埋首副」那麼荒謬的藉口,但其背離港大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的性質,其實並無分別,同樣是「禮崩樂壞」。而且,感謝本科生代表馮敬恩同學的勇敢與承擔,披露了會議的一部分內容,這些內容倘若屬實,則可以確證校委會已背離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及其討論與決定過程如何荒唐,令整個任命無法公正進行。我們有理由向校委會提出要求,馬上審視其採用的程序是否出現了致命錯誤,公開解釋及承擔責任。若校委會不願承擔責任,則有可能需要引入其他程序矯正其錯誤。
參考司法任命的例子
關於重要人事的任命的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我在9月29日向校委會全體委員提交了一封信,詳述了相關的觀點如下:
大家都知道,港大校委會歷來處理重要人事任命,都是馬上確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以共識通過(即毋須投票),這個行事習慣並無明文加以規定。
因此我參考了立法會通過高級法官人選的辦法。根據《基本法》第88至90條,終審法院法官等一部分資深司法人員的任命,須由一獨立委員會(即由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主要由資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予行政長官,並須徵得立法會同意。立法會認為,此一「同意」乃是實質權力;而在2009年11月23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其安排作出了詳盡的討論,其意見可歸納為以下4個重點:
(一)根據基本法第88條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推薦委員會獲授予職能,就法官的任命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
(二)鑑於推薦委員會的成員是法律專業人士,最具資格(best qualified)考慮候選人的司法才能,法官任命的工作最好由該委員會執行。
(三)立法會不應重複推薦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前所作的詳細商議過程。
(四)立法會在同意法官任命方面的權力是實在的,因立法會能擔當最後把關人,制止明顯有違公眾利益的法官任命。然而,該項權力只應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而立法會接納推薦委員會作出的提名,應屬憲制慣例(註)。
立法會如此小心翼翼地運用它的法定實質權力,是因為它深知其必須維護「三權分立」此一重要原則,如果隨便介入任命程序,便會衝擊司法獨立,損害市民對司法獨立的信心,導致司法任命政治化,後果非常嚴重。因此立法會雖然確定這是實質權力,但也保持高度自我約束,非不得已不會使用。
無疑,立法會之任命法官與港大校委會之任命副校長在權力和功能上有一定差異,但其性質基本上是接近的,故值得參考。港大校委會按其守則,首要任務必須確保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等核心價值不受衝擊,維護市民對香港大學的信心,故必須同樣要小心翼翼地運用其實質的任命權力。
4項原則
司法任命的例子之所以值得參考,是因為立法會通過討論把本來並無成文規定的行事習慣以明文確定下來,可以幫助我們作更清晰的討論。將同樣的原則應用在港大校委會處理重要人事(如校長或副校長)任命之上,可得到以下原則:
(甲)物色委員會的推薦職能,源於校委會的委任,並按校委會規定的職權範圍行事。
(乙)鑑於物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大學管理高層,以及多位資深學者及校務委員,加上非常嚴格而周詳的招聘及審查程序,物色委員會最具資格考慮候選人的學術表現和是否適合有關職位,相關任命的工作最好由該委員會執行。
(丙)校委會不應重複物色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前所作的詳細商議過程。
(丁)校委會在相關任命方面的權力是實在的,因校委會能擔當最後把關人,制止明顯有違公眾利益的任命。然而,該項權力只應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而校委會接納物色委員會作出的提名,應屬慣例。
上述原則,其實沒有超越常識範圍,並不稀奇,只不過是把不成文的慣例用明文確定下來而已。儘管港大校委會從沒有明文把這些原則寫下來,但在過去的任命實踐上,一向符合上述原則。
我在9月29日致函校委會,基於上述原則,提出一項具體的要求:校委會在開會討論副校長任命時,首先要做的不是討論具體的人選,而是應該先決定是否滿意物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如果滿意,校委會應按慣例確認其推薦;如認為物色委員會犯了致命的錯誤,又或者基於其他非常特殊的原因,校委會才可以推翻物色委員會的建議。
兩大致命錯誤
可惜,事情並沒有按正常的邏輯運作。根據馮敬恩同學透露的會議內容,校委會把自己等同於物色委員會,非常熱中地議論陳文敏教授的學歷水平、學術表現等等,而輕忽了物色委員會才是「最具資格」作這些判斷的機構,重複物色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並據之否決了物色委員會的推薦。這個做法,已嚴重背離了上述(乙)、(丙)、(丁)3項原則。
在這個過程中,校務委員會犯了至少兩個致命的錯誤:
(一)對物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出極度的不尊重。相信將來擔任物色委員會成員的資深學者都會擔心,今後他們花一年半載的精力進行嚴格遴選的結果,會給一群學術水平整體不高的校外委員隨意否定。
(二)由馮同學透露的資料可知,部分校委會委員隨意地以其外行的意見或輕率的個人感受,凌駕於物色委員會的專業意見之上,例如使用Google Scholar的搜尋次數、博士學位之有無,甚至個人的慰問與否等理由,對獲推薦人選作出全面的否定;可惜他們的觀點已經被許多國際和本地知名學者否定和社會人士訕笑。這些委員基於這些不能成立的外行觀點投票,對候選人極不公平,令結果更是災難的。作為信託人(trustee),他們棄行之有效的慣例而胡亂投票,實在有負公眾的付託。
結論
偏離既定制度和行事習慣的結果,是荒腔走板。整個決策過程既不公正,更加深公眾懷疑當中有政治動機的疑慮,完全不符公眾期望,校委會對此應負起全責。筆者要求校委會正視其錯誤決策過程和決定,公開交代決定理據,否則有可能引發來自校內外各方的挑戰。
後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朋友的啟發及法律界朋友對初稿的意見,特此衷心感謝。
註:4個重點的內容,直接引述自立法會秘書處為2013年4月23日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會議擬備的《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背景資料簡介之中就2009年11月23日會議討論的報告原文,見文件第4及13至14條。
作者是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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