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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在政改陷迷局、特首低民望之際,中聯辦主任一句「特首超然地位」,似意在破局。接着陳佐洱硬批「香港沒有去殖」,梁錦松則稱「港人受軟不受硬」,各有所說。筆者試提一硬中有軟之法作突破。先引《基本法》作此一開想(黑體字是關鍵處):
第4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第5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第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第7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第10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附帶看政務司長網頁,有此自我論述:「自2002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最高層的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並在確保政策制訂和實施的協調上擔任重要角色。」
轉焦司長 折衷之法
下按基本法申論。首先要注意,特首下三司長可任署理首長,地位「次超然」(第53條);政務司長更一向備受栽培為特首人選,朝野素有期待,其位如副市長(深圳就有副市長,基本法沒列此職,或就此修法亦破局,暫按下不論)。
政改一直聚焦特首的普選能否有公民提名,何不轉焦司長覓折衷之法——就是中央可在特首下一級的政務司長(甚至三司長,曾蔭權唐英年二人曾先任財政司長再任政務司長才參選特首的)創造條件;意思是:2017年按現制選出特首後,據第48條(五)候任特首將司長(其一其二或全部)的提名,先開放予市民「公民提名」,再經一人一票選出。然後,候任特首按一個各方「有商有量」而出的機制,報請中央任命他L們(包括若不合中央再有後備報上,直至各方接受的人士上位)。下屆政府開始,此一位(或至3位)司長,亦能獲特首適度下放更多管治的權力,如第56、73條所指的特首主持行政會議、施政報告及答問大會等方面,可以賦予司長更大參與和更高角色,協助特首管治。
4點好處
這最高層官員經公民提名和普選而來,有下列好處:
(1)基本法不需修改或釋法(可像2002年高官問責制般易於設立、施行和修訂)。這僅是特首份內的改動,可免其他變動的高昂社會成本。
(2)基本法授予特首的領導角色和至高權責(向中央對主要官員作決定性提名和建議性免職),全無改動。特首仍保持中央執著的「超然地位」,只下放職務和權力給下屬,就算出現不提名、不任命或免職也沒有憲政危機。
(3)此方法盡量滿足很多港人對首長級選舉要有「公民提名」期望。經此民意認受而出的司級官員,應可緩和現今泛民議員與中央和特首的張力,有助政府施政。
(4)此方法在後政改困境之外另闢蹊徑,裝備有民意、具實力人選(經5年司長職任磨練)競逐下屆特首。這比每屆選前一兩年才示意競選的人,應更具可靠性和優越性(transcendence)。
三司層級若有「普選式選任」與「下放性充權」,不少追求民主人士應肯作出另類「袋住先」,政爭僵局盼可化解。
作者是哲學博士、衛道神學研究院神學哲學科副教授
第4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第5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第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第7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第10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附帶看政務司長網頁,有此自我論述:「自2002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最高層的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並在確保政策制訂和實施的協調上擔任重要角色。」
轉焦司長 折衷之法
下按基本法申論。首先要注意,特首下三司長可任署理首長,地位「次超然」(第53條);政務司長更一向備受栽培為特首人選,朝野素有期待,其位如副市長(深圳就有副市長,基本法沒列此職,或就此修法亦破局,暫按下不論)。
政改一直聚焦特首的普選能否有公民提名,何不轉焦司長覓折衷之法——就是中央可在特首下一級的政務司長(甚至三司長,曾蔭權唐英年二人曾先任財政司長再任政務司長才參選特首的)創造條件;意思是:2017年按現制選出特首後,據第48條(五)候任特首將司長(其一其二或全部)的提名,先開放予市民「公民提名」,再經一人一票選出。然後,候任特首按一個各方「有商有量」而出的機制,報請中央任命他L們(包括若不合中央再有後備報上,直至各方接受的人士上位)。下屆政府開始,此一位(或至3位)司長,亦能獲特首適度下放更多管治的權力,如第56、73條所指的特首主持行政會議、施政報告及答問大會等方面,可以賦予司長更大參與和更高角色,協助特首管治。
4點好處
這最高層官員經公民提名和普選而來,有下列好處:
(1)基本法不需修改或釋法(可像2002年高官問責制般易於設立、施行和修訂)。這僅是特首份內的改動,可免其他變動的高昂社會成本。
(2)基本法授予特首的領導角色和至高權責(向中央對主要官員作決定性提名和建議性免職),全無改動。特首仍保持中央執著的「超然地位」,只下放職務和權力給下屬,就算出現不提名、不任命或免職也沒有憲政危機。
(3)此方法盡量滿足很多港人對首長級選舉要有「公民提名」期望。經此民意認受而出的司級官員,應可緩和現今泛民議員與中央和特首的張力,有助政府施政。
(4)此方法在後政改困境之外另闢蹊徑,裝備有民意、具實力人選(經5年司長職任磨練)競逐下屆特首。這比每屆選前一兩年才示意競選的人,應更具可靠性和優越性(transcendence)。
三司層級若有「普選式選任」與「下放性充權」,不少追求民主人士應肯作出另類「袋住先」,政爭僵局盼可化解。
作者是哲學博士、衛道神學研究院神學哲學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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