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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司借4萬 5個月罰息逾萬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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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30日 21:36
2010年09月30日 21:36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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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標榜息口低兼審批容易的信貸公司,罰息條款隨時隱含陷阱。有市民年前開始向渣打集團旗下安信信貸申請循環貸款,今年4月借款4萬元,原定分18期還款,但她在還款數期後決定提早一次過還款,卻發現被罰息逾7000元,連同原已繳付的利息合共1.2萬元,以5個月計算,有關利息的年利率高逾60%,申請人投訴指安信職員未有向她解釋罰息條款。

接受現金回贈 提早還款須繳全息

安信信貸發言人回覆稱,公司內部有指引確保前線同事向客人詳細解釋貸款合約細則,客人亦須在合約上簽署作實,亦要在提早還款手續費細則旁簽署。

投訴人C女士自2008年起以循環貸款形式向安信貸款,今年4月再貸款4萬元,她陸續還款4個月後計劃一次過還清,遭收取餘下利息7081元,連同已繳付的利息,實際繳付利息12,644元,她投訴借款當日職員未有清楚解釋條款細節,原來她接受安信提供180元現金回贈,提早還款須繳付餘下利息。根據借款條文,C接受180元現金回贈的條件,是她若在12個月內還清貸款,便要繳付額外費用,計算方法以本金2%或餘下利息的較高者為準。

年息逾60% 投訴無解釋條款

C表示,簽下借據當日,職員沒有仔細說明上述條款,亦不知道每月還款金額的利息比例、提早還款的「罰款」金額等。協助她的區議員鄧家彪質疑,C以5個月所繳付的利息,以有關時期計算年利率逾60%,有違《放債人條例》規定,「但安信屬於《銀行業條例》規管的接受存款公司,不受放債人條例監管,消費者面對這些所謂『銀行』的商業決定都沒有辦法」。

安信發言人補充,公司提供的現金回贈計劃供客戶自由參與,參加的客戶如承諾於首12個月內保持有關貸款,則可獲取相等於淨貸款額1%的回贈,但若客戶未能履行有關條款,公司將按合約收取罰款,但不會收回已發放的現金回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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