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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陣:為曾蔭權說句公道話 / 文︰蔡子強長青網文章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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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0月15日 21:35
2015年10月15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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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周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及在任期間於兩項事情上未有申報利益,分別是:在批出香港數碼廣播(DBC)的牌照申請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向DBC股東黃楚標租用深圳豪宅;以及,在特區授勳提名時,建議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未有向遴選委員會申報他是前述豪宅單位裝修的設計師。


沒有申報例子多的是 但處理卻欠一視同仁

但如果「未有申報利益」,廉署認為情况是嚴重到應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來起訴的話,那麼廉署是否應一視同仁,對以下類似情况也應該一併採取同樣的起訴行動呢:

●梁振英自己,去年10月亦被澳洲傳媒揭發,與澳洲企業UGL簽訂秘密協議,收取了400萬鎊(約5000萬港元)報酬,款項在他上任特首後才收取,而他卻從未在行政會議上申報,雖然梁一再強調這是一個離職安排。但姑勿論如何,他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卻是鐵一般的事實,性質與曾蔭權被起訴的性質一樣;


●更早之前,特首選舉期間,2012年1月31日,傳媒揭發,梁振英在2001年擔任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時,沒有申報其所屬公司戴德梁行,與其中一間參賽公司有關連,梁卻回應說他在事件中沒有獲取任何報酬及利益,並已將事件向評審委員會主席及行政會議申報,但卻沒有交代申報的時間。但2月8日,特區政府卻發稿,證實梁作為評審,確實無申報與其公司戴德梁行有關連的公司有份參賽,主辦者後來發現並取消該關連公司的參賽資格。同樣,姑勿論梁有否獲取利益,他沒有申報同樣是鐵一般的事實;


●主管新界東北土地發展的發展局長陳茂波,亦於2013年7月22日被傳媒揭發,其妻子及家族在發展區內持有土地,可能受惠於政府徵地賠償,有利益衝突之嫌,但陳無向行政會議申報。陳後來辯稱,他已於2012年9月向特首申報,其妻亦於2012年10 月將股份全售予家人,又稱最初買入的「農地」只為作「假日休閒用途」,非「囤地等炒賣」。但後來記者發現,該地早於1994年購入前已劃作「工業」用地,不能作「農業或休憩」用途;而且陳自己曾於1996年簽下單據,以60元出租其中兩幅共逾千呎土地給人務農,顯然非單純作「家人休閒」之用。但姑勿論如何,就算梁振英一個人到了9月真的得悉,這已是陳上任後一個月的事,而且由始至終陳也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


●早於2003年,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在宣布大幅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之前,在未有申報的情况下,率先購入一輛凌志豪華房車,不用付出新加的稅項,被媒體揭發後請辭下台。同是未有申報,當時律政司卻認為案件未達至合理定罪機會,決定不予檢控。


廉署和律政司起訴的標準究竟為何?

曾蔭權最終被起訴,而其他類似情况卻一一放過,道理可以如何說得通?輿論難免會質疑,廉署和律政司,究竟起訴的標準為何?如何可以說服公眾?

大家雖然因為曾蔭權任內香港貧富懸殊加劇、樓價飛升,以及他接受富豪不同形式款待,都對他滿腔怨氣,義憤難平,甚至上綱至「官商勾結」的指控,不錯,沒有幾個人會認為曾蔭權是個謙謙磊落君子,但如果以事論事,以「未有申報利益」作為罪名起訴,而同時卻只是選擇性揀曾蔭權起訴的話,那又如何可以服眾呢?

以「未有申報利益」作為罪名,罪行的嚴重性自然較低,但同一時間,能夠成功入罪的門檻同樣亦十分低,這對曾蔭權將十分不利。如果這是很多人都有犯上的錯誤,卻唯獨只有他被針對,這又是否公允呢?難怪過去一個星期,媒體和網絡上,有關政治打壓的討論不絕於耳。


我想再三強調一次,我想討論的,並不是曾蔭權貪不貪的問題,我並沒有打算要肯定他的人格,而是廉署和律政司究竟起訴的標準為何,有否一視同仁的問題。


梁振英沒有履行承諾修訂《防賄條例》

廉署起訴後翌日,梁振英主動向記者提及該事件。但當被記者問及,就市民都很關心,究竟政府會否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以涵蓋行政長官?尤其是因為梁於上任之初,其實是答應了修改,但現在任期已經過了大半,仍未有任何舉動,究竟政府有沒有一個具體時間表?


梁振英只是推搪的說:「昨日政府已經回應了傳媒的查詢,有一個書面答覆,我沒有任何補充。」


記者對這樣敷衍的答案,自然不會收貨,於是再次追問,但梁卻只像「人肉錄音機」一樣,把同樣的答案再重複一次。


經過近年連串政府高層涉貪風波之後,公眾和輿論對香港的防貪工作愈來愈關注,特首帶頭做好榜樣,去除殖民地年代留下的惡習,把特首自己也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把特首「超然」於法律之上,這本來就是順理成章、理所當然,更何况是梁振英自己親口也承諾過。


那是2012年,當時經傳媒揭發曾蔭權接受富豪不同形式款待之後,曾蔭權委任了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等人成立獨立委員會,檢討如何可防止及處理特首潛在利益衝突問題,5月31日,委員會發表報告,當中有36項建議,包括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適用於特首。當時仍是候任特首的梁振英,旋即對報告表示歡迎,承諾上任後會盡快落實建議,稱會以身作則確立有誠信、廉潔的政府。


但3年過後,立法工作卻原封未動。


梁振英口中所謂政府的書面答覆,只是政府需要詳細研究修訂建議及作通盤考慮,會盡快完成有關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這類不着邊際的泛泛之言。


梁振英曾經親自撰文,鼓吹過所謂的「香港速度」,聲稱不能再蹉跎歲月。但在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適用於特首這個承諾上,卻自打嘴巴,3年來未有寸進,讓人不禁懷疑當中有何原委。


因此,難怪在場的記者,便有質疑是否因梁本人涉及UGL事件,而遲遲沒有進行修例。


蔡子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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