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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廣海:港大管治體制失效 校委會改革刻不容緩長青網文章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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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0月20日 06:35
2015年10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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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大副校長委任事件掀起了一個建校百年未見的風波。港大校委會處理一個高級行政人員的委任,可以弄致如此混亂,真是始料不及。事件拖了大半年,校委不單未有為港大選出人才以支援新任校長的工作,而且因「等埋首副」的不可思議理據,導致校友間關係撕裂,對大學的發展極為不利。


校委會在作出否決物色委員會的推薦後,只以寥寥數句作交代,說是為「港大長遠利益」,但何謂「長遠利益」?則未有解釋。這種敷衍及不透明的處事手法,並不符合《校委會委員指引及行事守則》(下稱《守則》,註1)內第5.2及5.3條的規定,即公營機構管治要符合公開及透明的原則。這亦違反了《守則》第5.18條及Niland Report(註2)第34、53條規定的管治委員負責策略、行政委員負責行政工作,而校長是首席行政官的分工關係。


校委成員管治公營機構能力參差

從校委馮敬恩引述其他校委否決物色委員會推薦人選的理據中,可發現不少校委決策方式缺乏管治專業水平,例如校委以一些「不專業」及「隨意」(arbitrary)的準則去取代物色委員會原招聘準則。例如用「谷歌學者」搜尋網被引用的次數、博士學歷、向受傷校委問好等。並以這些新準則將物色委員會工作多月的成果推倒重來,行事方式極無效率、極不專業。


專業的聘用準則及遴選制度被破壞後,隨之而來的是,人人都變了專家。例如港大教育學院副教授李輝,便以用作評估學術文獻而非個人的「影響因子」(impact factor)作準則,說陳文敏教授比他「低200倍」。總之是百花齊放,將一個嚴肅的選拔人才程序及準則,弄致既不專業又很兒戲,使大家對校委會「管治能力」失卻信心。


若用校委會否決物色委員會推薦陳文敏教授的理據去評審校委會委員的資格,相信不少校委皆不符合擔當校委的資格,因為他們不少人並未受過公營機構管治的培訓。為什麼公營機構管治也要培訓?不是大企業總經理、公關公司負責人、大律師、醫生便自動合乎資格了嗎?當然不是,若有基本培訓,校委又熟悉《守則》,深明公營機構管治原則及問責要求,哪會6年不按《守則》提交績效評估,行事這樣不透明、這樣隨意修改人才選拔準則,隨便找藉口以拖延決策?當然更重要的是,成員要有責任心、無私及不屈從於政治壓力的個人操守。


校委會管治未能與時俱進

Niland Report指出:「作為一所國際大學,香港大學當然冀盼具備無可置疑的世界級地位,要達到這個目的,管治及管理架構就必須遵行國際的最佳行事方式(good practice)。」


國際的公營機構體制的主要精神是管治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權力及責任的釐清,以使前者可監察後者,避免共同決策,出事時互相包庇。因此要資訊公開、要透明、要問責。國際重要專業公會就這些精神、原則、實踐要求,皆有指引供會員參考。如美國IFAC(註3)與英國CIPFA(註4)於2014年共同發布了一份新的《公營機構管治參考》(註5),Chartered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of Canada(CPA Canada)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公會亦剛與英國CIPFA簽了合作備忘錄,以提升公營機構管治水平,香港會計師公會亦有這方面的指引(註6)。


國際的公營機構管治要求在不斷改進,Niland Report要求港大校委以國際最佳的行事方式執行。但校委會執行了什麼?Niland Report在2003年推行,至2008年做了一個中期檢討報告,於2009年發表。到了2013年校委會早應作10年的全面檢討,但它什麼也不曾做,直至今年4月才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顧問研究一起檢討,足足遲了兩年,又不向持份者諮詢。


捐獻制度混亂 對誤墮陷阱學者不公

在財務制度方面,校委會針對陳文敏與戴耀廷處理捐款的事件,做了一個「捐獻審計報告」,報告的補充信第9項(註7)清楚指出,這麼多學術高層都未能滿足「行事期望標準」,其中原因是校方缺少了一個清晰的「捐獻徵集、收取、批准、運用及報告的指引與程序」,報告並強烈建議校方建立一個重視優良內部監控的「管理文化」。


校委審計委員會既已指出,這事是由於校內的捐獻指引不清,為何校委只把責任推到相關的學術教授身上?既是「管理文化」出了問題,便不是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大學處理捐款的管理混亂。既是文化就不是一朝一夕出現,而是在「長期指引不清下的運作文化」。這樣長期存在的流弊,校委為何視而不見、不作處理,留下制度陷阱,給這麼多高層學者去踩呢?財務制度是策略問題,屬校委責任,而校委卻找學者作「代罪羔羊」。


校委成員的公營機構管治能力參差、不依守則行事等,固然是要檢討的大問題。但更重要的是,何解現機制會委任這種質素參差的校委?這是一個涉及「校委會的推選、組成及能力發展的體制問題」。副校長委任的鬧劇及其破壞已是既成的事實,為免類似事件重演,港大現時的校委會體制,必須全面改革。新體制必須能保證校委質素,仿效外國公營大學,如澳洲國立大學,規定校委不應屬於任何境內外議會及政治委員會的成員,確保院校自主、管治專業、學術自由與嚴謹、不受任何政治干預。否則在目前香港的政治氣候下,學術自由只會是空談。


註1: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2004). Guid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Section 5.3

註2:Niland Report即Fit for Purpose report,校委會現時的結構是由該報告所提出

註3:IFAC,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USA),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註4:CIPFA,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 and Accountancy(UK),英國特許公共財務會計師公會

註5:IFAC & CIPFA.(2014).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Good Governance in the Public Sector

註6:HKICPA,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香港會計師公會.(2004).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Public Bodies: A Basic Framework

註7:www.gs.hku.hk/report/Letter-of-elaborations.pdf

作者是港大畢業生議會常委會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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