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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稱收緊行會申報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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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02日 05:35
2010年10月02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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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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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行政長官辦公室因應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涉嫌違反利益申報規定一事,經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建議修改利益申報規定,明確規定若行會成員持有某公司股份逾50%或擁有公司控制權,則該公司所有物業交易均須申報。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對此提出質疑,指不涉活躍投資的公司,行會成員持股逾1%也要申報公司物業交易,但活躍投資炒賣的公司則要求持股逾50%或有控制權才須申報,予人鼓勵炒賣的觀感。

申報與否取決業務性質

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言人就建議修改利益申報規定回應本報記者查詢,首次闡明行會成員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在什麼情况下需要申報物業資料,原來取決於公司除了持有物業,是否還有其他實質業務,如果沒有實質業務,即公司設立純為持有物業,則行會成員持有公司股份逾1%便被視為物業的業權人之一,要申報公司所有物業交易。

政府指劉皇發不算違指引

如果持有物業的公司還有其他實質業務,例如該公司是一家銀行,或者其他有實際營運的工商企業,在業務過程中涉及物業權益買賣,按照原有的利益申報規定,須證明公司持有的物業「實際由成員所有」或「成員在其有實際利益(例如租金收入)」,才需要申報物業交易資料,否則只需申報公司名字。發言人稱,若非如此,上市銀行的董事若持有銀行股份逾1%,出任行會成員後便要為銀行所有物業交易申報,這是不現實的。

特首辦發言人解釋,劉皇發通過公司持有元朗多個物業的情况屬於後者(有其他投資業務),劉申報了公司名字但沒有申報物業交易,不能說他違反指引,但按申報從嚴、陽光政策等原則,特首辦認為他應該申報,因為他對持有物業的公司有控制權,所以律政司方面建議增訂規則,明確規定若持股逾50%或對公司有控制權,便要申報公司名下所有物業交易,以此彌補原來規定中「實際由成員所有」一詞不夠清晰明確的缺陷,這是收緊規定而非放寬。

梁家傑質疑修例未深思熟慮

不過,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議員梁家傑質疑,按照政府的解釋,行會成員持有不涉及活躍投資買賣的公司,哪怕只擁有1%的股份都需申報,但反而有實際買賣,甚至會牽涉炒樓的公司,就要持有逾一半股份或有控制權才要申報,較前者更寬鬆,這樣會給人一個「鼓勵炒賣」的觀感。他認為政府在劉皇發事件後才急急修例,明顯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擔心事件會進一步破壞行會申報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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