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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日前向法院單方面申請並取得臨時禁制令,阻止商業電台及相關人士進一步披露校委會否決任命陳文敏當副校長的會議內容,包括會議的聲音紀錄及相關文件,事件引發多個新聞專業團體關注,質疑禁令妨礙新聞及資訊自由。
根據普通法制度,任何人若以違反保密原則(breach of confidence)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除須證明資訊具保密性質、獲得資訊人士應負起保密責任、有關披露未獲授權及具損害性,法院還須考慮披露是否符合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過去法院判例顯示,公眾利益的定義包括揭露不當行為及消除對公眾的誤導。
港大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主要理由相信有兩點,其一是校委會會議向來保密,藉此讓與會委員可暢所欲言,保密制度若遭偷錄、爆料等不當行為破壞,校委會日後將難以正常運作。其二是該次會議討論副校長人事任命,性質較為敏感,涉及個人私隱,更加需要保護。在正常情况下,這兩點理由足夠讓法院頒布禁制令。不過,港大今次決策並不正常,所以法院才需要考慮是否有公眾利益,支持披露全部或局部會議內容。
反對禁令的一方,主要理由相信也有兩點,其一是港大作為法定機構,當行使權力作出影響第三者權利的決定,有責任對外給予充足的解釋,港大沒有履行這責任,因此不應獲法院支持它去禁制他人披露決策內情。這項解釋責任是終審法院在1998年的東方報業訴淫審處一案中確立的,其理據是有責任解釋可促使法定機構更謹慎決策,令決策更能前後一致,讓外界理解,俾便知所遵循或提出上訴,令機構更具公信力等。
終審法院指出,淫褻不雅概念雖然不容易解釋,但困難不是拒絕解釋的理由;解釋可以扼要,毋須把討論過程和盤托出,但不能只是重申一些抽象的大原則就當是解釋。套用同樣的準則,港大的人事決定雖然不容易解釋,但並非無法解釋,校委會主席可以在不披露個別委員立場及敏感個人資料的前提下,扼要交代校委會拒絕按慣例接納物色委員會對人選的專業建議的理由,過去行政會議的一些重大決策或律政司的一些重大檢控決定,事後也有對外解釋,為何港大可以用保密制作擋箭牌,拒絕履行其作為法定機構須公開交代的法律責任?
反對禁令一方可以提出的第二點理由,是港大這次決策過程極不正常,反映有委員受到外界政治壓力影響,無法正常而合理地行使權力,但校方卻對外聲稱是正常合理的決定,令公眾受到誤導,個別與會人士爆料雖違反保密協定,卻具有糾正視聽的功效,符合公眾利益。避免公眾受誤導這項公眾利益原則,權威案例是英國終審法院在2004年的金寶訴鏡報集團案。著名模特兒金寶屢次對外聲稱她從不吸毒,《鏡報》記者用跟蹤偷拍等方法,揭露她正在某戒毒中心接受治療,雖然法院裁定治療細節及中心門外與職員告別的圖片違反保密責任,但她曾服用毒品及正在戒毒的新聞卻可以合法刊出。
校委會決策的不正常背景
校委會今次決策真的是正常的人事決定嗎?反對禁令一方可以指出,不正常的背景包括:
(1)早於2014年底,由內地政府營運的左派報紙已率先爆料,披露物色委員會通過推薦陳文敏,並對這項建議作出持續而頻密的抨擊,客觀效果是向港大校方施加壓力,後來更上升至由北京的中央級別媒體刊文抨擊;
(2)2015年夏天,校委會一再拖延討論物色委員會的建議,理由包括令公眾嘩然的「等埋首副」,觸發畢業生議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數千校友投票通過要求校方按一貫機制處理人事任命,尊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但校委會非但沒有接納持份者的要求,個別校委更以此作為政黨介入干預校政的論據,甚至據此質疑候選人陳文敏陰謀策動,反映一些校委的思維被政治因素遮蔽,偏離正常和理性的軌道;
(3)校委會議決後,對外沒有給予任何實質解釋,學生代表覺得有責任向外交代真相,單方面披露了多名校委的會上發言要點,校方和相關委員雖予以譴責,但沒有作出實質的反駁,也沒有申請禁制令,客觀效果是令會議部分內容進入公眾領域。在這樣的事實背景下,再有委員發言錄音在傳媒上曝光,令一些有份否決任命的校委也公開表示,倒不如全盤公開委員發言,對各人更加公平,勝於任由公眾基於局部披露的內容不斷猜測。
(4)有校內民意調查及全民公投顯示,大部分教員和學生不理解及不認同校委會否決任命的原因,逾千師生在校園集會遊行,質疑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遭破壞,要求校方解釋。在本地和海外社會,質疑聲音亦不斷湧現,令港大的公信力和百年校譽遭受嚴峻考驗。如果是正常的人事決策,怎會出現這樣的迴響?
屬特殊個案 不應以例外作常規
到底法院會怎樣判斷?這要留待法官在聽取雙方理據後考慮,臨時禁制令和永久禁制令的考慮很不一樣,在臨時禁制令階段,法院主要衡量頒令與不頒令對雙方的影響,盡可能維持雙方權益現狀,允許臨時禁制令的機會一般較大,到了永久禁制令聆訊階段,才會深入考慮泄密是否有公眾利益支持。
無論如何,就算法院衡量公眾利益後繼續禁制令,也不代表港大校方行事無虧,只是法院不認同以泄密作報復;如果法院基於公眾利益撤銷禁令,也不代表今後所有法定機構都要允許偷錄爆料,港大一事屬於非常例外的特殊個案,評論者不應以例外作常規。
■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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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普通法制度,任何人若以違反保密原則(breach of confidence)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除須證明資訊具保密性質、獲得資訊人士應負起保密責任、有關披露未獲授權及具損害性,法院還須考慮披露是否符合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過去法院判例顯示,公眾利益的定義包括揭露不當行為及消除對公眾的誤導。
港大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主要理由相信有兩點,其一是校委會會議向來保密,藉此讓與會委員可暢所欲言,保密制度若遭偷錄、爆料等不當行為破壞,校委會日後將難以正常運作。其二是該次會議討論副校長人事任命,性質較為敏感,涉及個人私隱,更加需要保護。在正常情况下,這兩點理由足夠讓法院頒布禁制令。不過,港大今次決策並不正常,所以法院才需要考慮是否有公眾利益,支持披露全部或局部會議內容。
反對禁令的一方,主要理由相信也有兩點,其一是港大作為法定機構,當行使權力作出影響第三者權利的決定,有責任對外給予充足的解釋,港大沒有履行這責任,因此不應獲法院支持它去禁制他人披露決策內情。這項解釋責任是終審法院在1998年的東方報業訴淫審處一案中確立的,其理據是有責任解釋可促使法定機構更謹慎決策,令決策更能前後一致,讓外界理解,俾便知所遵循或提出上訴,令機構更具公信力等。
終審法院指出,淫褻不雅概念雖然不容易解釋,但困難不是拒絕解釋的理由;解釋可以扼要,毋須把討論過程和盤托出,但不能只是重申一些抽象的大原則就當是解釋。套用同樣的準則,港大的人事決定雖然不容易解釋,但並非無法解釋,校委會主席可以在不披露個別委員立場及敏感個人資料的前提下,扼要交代校委會拒絕按慣例接納物色委員會對人選的專業建議的理由,過去行政會議的一些重大決策或律政司的一些重大檢控決定,事後也有對外解釋,為何港大可以用保密制作擋箭牌,拒絕履行其作為法定機構須公開交代的法律責任?
反對禁令一方可以提出的第二點理由,是港大這次決策過程極不正常,反映有委員受到外界政治壓力影響,無法正常而合理地行使權力,但校方卻對外聲稱是正常合理的決定,令公眾受到誤導,個別與會人士爆料雖違反保密協定,卻具有糾正視聽的功效,符合公眾利益。避免公眾受誤導這項公眾利益原則,權威案例是英國終審法院在2004年的金寶訴鏡報集團案。著名模特兒金寶屢次對外聲稱她從不吸毒,《鏡報》記者用跟蹤偷拍等方法,揭露她正在某戒毒中心接受治療,雖然法院裁定治療細節及中心門外與職員告別的圖片違反保密責任,但她曾服用毒品及正在戒毒的新聞卻可以合法刊出。
校委會決策的不正常背景
校委會今次決策真的是正常的人事決定嗎?反對禁令一方可以指出,不正常的背景包括:
(1)早於2014年底,由內地政府營運的左派報紙已率先爆料,披露物色委員會通過推薦陳文敏,並對這項建議作出持續而頻密的抨擊,客觀效果是向港大校方施加壓力,後來更上升至由北京的中央級別媒體刊文抨擊;
(2)2015年夏天,校委會一再拖延討論物色委員會的建議,理由包括令公眾嘩然的「等埋首副」,觸發畢業生議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數千校友投票通過要求校方按一貫機制處理人事任命,尊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但校委會非但沒有接納持份者的要求,個別校委更以此作為政黨介入干預校政的論據,甚至據此質疑候選人陳文敏陰謀策動,反映一些校委的思維被政治因素遮蔽,偏離正常和理性的軌道;
(3)校委會議決後,對外沒有給予任何實質解釋,學生代表覺得有責任向外交代真相,單方面披露了多名校委的會上發言要點,校方和相關委員雖予以譴責,但沒有作出實質的反駁,也沒有申請禁制令,客觀效果是令會議部分內容進入公眾領域。在這樣的事實背景下,再有委員發言錄音在傳媒上曝光,令一些有份否決任命的校委也公開表示,倒不如全盤公開委員發言,對各人更加公平,勝於任由公眾基於局部披露的內容不斷猜測。
(4)有校內民意調查及全民公投顯示,大部分教員和學生不理解及不認同校委會否決任命的原因,逾千師生在校園集會遊行,質疑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遭破壞,要求校方解釋。在本地和海外社會,質疑聲音亦不斷湧現,令港大的公信力和百年校譽遭受嚴峻考驗。如果是正常的人事決策,怎會出現這樣的迴響?
屬特殊個案 不應以例外作常規
到底法院會怎樣判斷?這要留待法官在聽取雙方理據後考慮,臨時禁制令和永久禁制令的考慮很不一樣,在臨時禁制令階段,法院主要衡量頒令與不頒令對雙方的影響,盡可能維持雙方權益現狀,允許臨時禁制令的機會一般較大,到了永久禁制令聆訊階段,才會深入考慮泄密是否有公眾利益支持。
無論如何,就算法院衡量公眾利益後繼續禁制令,也不代表港大校方行事無虧,只是法院不認同以泄密作報復;如果法院基於公眾利益撤銷禁令,也不代表今後所有法定機構都要允許偷錄爆料,港大一事屬於非常例外的特殊個案,評論者不應以例外作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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