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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規管電子支付長青網文章

201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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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1月14日 06:35
2015年1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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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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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電子錢包與相關系統服務愈趨普及,惟現時《銀行業條例》及《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未能監管非實體形式的支付工具,及與零售有關的支付系統。新例《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於昨日正式生效,現時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及新市場營運者,需於一年內向金管局申請牌照,方能繼續發行或營運其儲值支付工具,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條例,發行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將被強制要求申請牌照,並由金管局監管及執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歡迎立法會通過法例,並表示,新的監管制度能加強公眾對使用這類產品及服務的信心。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則指,新監管制度是香港發展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架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須設信託戶口 分開儲值金額

有關條例的諮詢及草案修訂是由政府於前年提出,並於本月初三讀通過。在新條例下,公司需在本港設有實體辦事處,及具備不少於總額2500萬港元的股本方能申請牌照。另公司主要業務必須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並需開設信託戶口將儲值金額與其他資金分開保存。


近年本港多間電訊商伙拍銀行推出電子錢包等服務,包括香港電訊(6823)的「拍住賞」及數碼通(0315)「KISS」。此外,近期也有企業TnG推出、聲稱可以用於支付費用並交煤氣電費的「TnG Wallet」,惟及後已被煤氣、中電、港燈及九倉指沒有授權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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