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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紀委法規室昨日闡釋上月修訂的「最嚴黨紀」《中共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共紀律處分條例》,公布「黨員不准違規炒股、持有股票」的細則,而超速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為亦要受到黨紀處分。中紀委稱,上述「兩項法規」為黨員「樹立了看得見、夠得着的高標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
「條例」第88條關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主要指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配偶,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此外,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在由國務院證監機構授權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資產評估等機構任職的,該名黨員不得買賣與這些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內幕信息的黨員,離崗3個月內依然受該規定約束。
犯罪情節輕亦須撤黨內職務
而「條例」第32條規定,不論黨員所犯何種犯罪行為,即便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仍應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根據中國《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嚴重超載或超速等交通違規行為也被列為犯罪。
「條例」第88條關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主要指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配偶,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此外,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在由國務院證監機構授權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資產評估等機構任職的,該名黨員不得買賣與這些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內幕信息的黨員,離崗3個月內依然受該規定約束。
犯罪情節輕亦須撤黨內職務
而「條例」第32條規定,不論黨員所犯何種犯罪行為,即便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仍應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根據中國《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嚴重超載或超速等交通違規行為也被列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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