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變性人爭婚權敗訴決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6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06日 22:35
2010年10月06日 22: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由男變女的35歲變性人W,就婚姻註冊處拒絕她與男友結婚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昨日被判敗訴,高院指變性人婚姻實非兩口子的事,而「變性女人」究竟是否屬於「女人」,還需取得社會共識,然而目前既然未能肯定社會對變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法庭亦無法干預。

不過,高院法官張舉能重申,判決非指政府戰勝一班不幸受變性之苦所折磨的人,相反社會風氣常變,日後社會取得共識後不難成事。他希望判決可成為催化劑,促使政府作公開諮詢,了解社會廣泛意向後在適當時機解決問題。保安局發言人指歡迎法院裁決,指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的意見。

一直以匿名身分打官司的W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及矛盾,已決定上訴。她指政府資助她做變性手術,又給她發新身分證,如今卻不讓她與其他香港女性看齊,猶如給她希望後隨即又收回。

彩虹行動指野蠻及歧視

W的律師韋智達指出,判決將W的結婚權利與同性婚姻混為一談,又指W堅決不會退讓改到外國註冊,只期望在不久的將來能與男友在港行禮。同志團體彩虹行動聲明稱,變性人被拒結婚,是嚴重落後及歧視的野蠻行為,對法官的判決感到遺憾。

法官於判辭指出,若要求法庭將《婚姻條例》中「男性」及「女性」包括「變性男人」及「變性女人」,在定義變性人時會有困難,而且變性人獲准結婚,等同生物學上容許兩個性別基因相同的人結婚,這或會引起同性婚姻的訴求。

議員﹕合法等同容同性婚姻

法官又指出,雖然《基本法》賦予港人結婚自由,但由於婚姻關係除法律外還有其他社會意義,因此社會共識不可忽略。香港目前沿用英國40年前的Corbett案例來禁止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他承認40年間社會轉變甚大,但在缺乏有力證據支持下,法官亦無法肯定現時社會已接受變性人婚姻。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若變性人結婚合法,幾乎等同容許同性婚姻,因屆時男女性的定義將會非常模糊,「如果有男人話,我心境其實喺女性,喺咪又要畀佢結婚?」他指婚姻涉及的社會議題極多,如房屋、福利及遺產等等,按目前社會大眾的尺度,相信很難得到大部分市民接受。

本身是變性人的跨性別資源中心成員Joanne Leung指出,不能結婚等同被歧視,不明白結婚大事為何要先得大眾接納。她又指法官不應將本案與同性或未施手術的變性人婚姻權掛鈎﹕「其實我哋同志團體都明白,就算呢單案贏咗,都唔會引起同性戀者爭取結婚權利。」

【案件編號﹕HCAL120/09】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