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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立法會的開會制度出了什麼問題?長青網文章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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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1月23日 06:35
2015年11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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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香港特區立法會的流會愈來愈頻繁。自10月本年度會期以來,據不完全統計,社民連和人民力量的議員,已要求點算法定人數數十次,使立法會流會。每次點算,加上等待時間,費時不少。如流會成事,會議就要順延,一天或半天的時間就泡湯了。


議會流會 不了了之

時間就是生命,對立法會會議而言,拖延就是對納稅人金錢的浪費,還有議員們生命的損耗。不論是生命,還是金錢(尤其是公帑),中國人向有珍之惜之的傳統,名句格言不少,想必議員們小時候也都讀過,但偏偏前面冠有「尊敬的」議員們卻不珍重。在香港,有人使孕婦流產,或要治罪。但使議會流會,卻不了了之,實在不應該,也不公道。


有人將立法會流會歸咎於法定人數的要求。說是香港《基本法》第75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的規定累事。他們以為,英國上議院有近千人,但開會的法定人數還是3人,就永遠不會流會了。有人甚至還以為,這是香港基本法的所謂「漏洞」。


筆者查了一下,原來1485年出席亨利七世第一屆會議的上議院貴族只有28人,所以法定人數才那麼少。後來貴族們多了,但法定人數還沒有改。世界各國國情不同,目前議會對法定人數的要求就很不相同,有三分之二的,有二分之一的,有四分之一的,有十分之一的,有規定不同的具體人數的。法定開會人數要求過高,就不容易召集會議。規定過低,則是對立法的不慎重,議會地位就很難提高。英國上議院有不少國寶,但地位日下,原因很多,法定人數過少,可能是其中一個原因。總的說來,各國議會法定人數以二分之一的較多。


從維持議會的法律效力出發,各國允許議會清點人數。這樣可能出現兩種情况:一是會前清點已經不足;二是開會後中途有人離開,使開會或表決的法定人數不足。會前清點不足,只能流會順延。但對其他情况,世界各國的處理方法有所不同。如沒有人要求清點,不論是否滿足法定人數,繼續開會仍然有效,但表決時仍然要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如會議主席認為法定人數沒有問題,要求點算是為了拖延,主席可以拒絕。如會議主席擔心有人中途離場將使法定人數不足,主席可以禁止議員退席,或要求場外議員進場。


分組表決 不需按全體會議法定人數

香港特區應當如何處理呢?從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提出的提案、法案和施政報告,上述規定的法定人數仍然應當遵守,以表示立法會對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尊重。但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是對全體會議而言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設有分組表決機制,實行「一會兩組制」,分組表決是維持行政主導體制的特殊安排。對需要分組表決的會議,從香港特區的總體利益出發,就不需要按照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計算,可以減少流會的發生,提高立法會的工作效率。而對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會議,也可按同樣的原理處理。既然會議沒有法律約束力,為何又要有法定人數的點算呢?


議員是否有義務出席議會會議,是解決流會的關鍵。世界上有兩種做法:一是無義務,議員缺席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如法國、荷蘭、瑞典、意大利等。二是有義務,議員缺席要承擔法律責任。如美國、土耳其、葡萄牙、馬爾他等國。例如美國憲法第1條第5款第1項就規定:「每院議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延期開會,並有權按本院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就明確了對缺席議員可以處罰。


香港特區應當如何處理呢?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是很重的懲罰。如沒有達到這種程度,可以按比例處理。按每周開一次會計算,3個月開12次會,有12次缺席會議,就可以喪失資格,缺席一次會議要作何種懲罰,就不難計算了。如缺席一次會議而無合理解釋,可以扣除一星期的工資。當然也可以帶有懲罰性,以儆效尤。


處理也可以是補償性的。為了簡化計算,可以推算政府每年給立法會的撥款開支、每個工作日的損失,由導致流會的議員們平均分擔。無論採用何種辦法,在《立法會議事規則》有所規定,嚴格執行。這樣議員們的出勤率就會大大提高,流會現象也就會銷聲匿迹了。


濫點人數 應有懲戒

對隨意濫用點人數程序的議員,也應當有所懲戒。如有議員在會議進行期間要求清點人數,在計算因為清點人數的時間消耗後,可以扣除該議員的工資,補償議會的時間損失。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出謀劃策搗蛋的人多,千方百計修補的人少。對明明是壞事,預防和制止的人少。直到壞事給人們帶來麻煩和災難,人們才會有所改觀,有時還聽之任之。證之回歸18年來的實踐,不論是政治、法律、經濟、社會諸往事,似無不靈驗。「東方之珠」這種「遙夜沉沉如水,風緊驛亭深閉」(宋.秦觀《如夢令》)的景象,應當有所改觀才是。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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