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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丁屋政策異化遺禍 全面檢討納回正軌長青網文章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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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1月28日 06:35
2015年11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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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發展商與11名沙田新界原居民被控買賣「丁權」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全部罪名成立。原居民丁權被扭曲,以「套丁」方式出售丁權為時已久,是公開秘密,不過記憶中今次是歷來首宗同類檢控並定罪,會否有足夠阻嚇力,使出售丁權偃旗息鼓,尚待觀察,因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丁權涉及巨大利益,相信利益集團會設法破解。因此,政府對於丁權的畸形現象勿繼續被動,應該堵塞漏弊,全面檢討丁屋政策,將丁屋的性質與功能納回正軌。


套丁操作公開秘密

地政總署闊佬懶理

這宗案件,被告發展商透過鄉事中人或地產代理,招攬原居民,然後名義上相關公司把土地「轉售」給願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以符合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同時相關公司與原居民簽署一紙秘密協議,把原居民的丁權、即是有關地段的實際控制權轉讓給發展商,這個過程,就是俗稱的「套丁」。涉及的原居民在過程中清楚知道不擁有相關土地,因此,涉及的陳述失實、文件也是虛假。今次,區域法院法官主要據此判處12名被告串謀詐騙地政總署罪名成立。


這類「套丁」操作,在原居民之間耳熟能詳,傳媒的報道也不少,例如本報在2013年5月間就報道過大埔一處有24間「假丁屋」的屋苑,當時地政總署表示會展開調查,不過,此後再無下文,相信已經不了了之。發展商「套丁」建丁屋屋苑,只要在新界走一圈,觸目皆是,然則政府為何放之任之?地政總署未認真體待是原因之一,久而久之,不少原居民以為「套丁」不違法,今次法官裁定罪名成立之後,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就以「情况普遍」為由,期望法官判處毋須監禁的刑罰。可見政府不執法,使事態儼然有積非成是之勢。


「套丁」操作隱密,涉及的人若三緘其口,執法人員很難找到證據。這宗個案,廉署在2011年7月已經拘捕涉案人士,案件拖到去月底才開審,相信與蒐證困難有關。從法庭審訊過程看來,特赦證人出庭頂證衆被告,包括發展商公司秘書的有力供辭,對推進審訊和法官的判斷,相信起了很大作用。這宗個案,短期內會使許多人如坐針氈,不過,在利之所趨之下,相信相關人等不會放棄這頭會生金蛋的鵝,屆時或許以操作更隱密,利害關係更緊密的情况出現,只要地政總署不改變工作方式,相信仍然會有人以身試法。


現時轉讓丁權給發展商的原居民,大多是「有權無地」,而丁屋申請表格列明申請人轉讓丁權,地政處會採取行動,不過,最嚴重只是收回丁權,難收阻嚇之效;有建議申請人須宣誓,申報所擁有土地業權,若有私下轉讓協議即屬刑事罪行。此舉增加原居民「出售」丁權的風險成本,值得政府考慮。


不過,宣誓之類做法基本上仍是小修小補,政府應該徹底全面檢討丁屋政策,根除所有弊端。丁屋政策異化,早已出現在政府文獻中。較近期是2002年審計署指出大量丁屋建成後旋即申請轉售,質疑原居民從中取利,更引述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居民與地產商的出售丁權協議,明顯不合法,既涉嫌向政府作失實陳述。不過,政府沒有相應改善。


丁屋政策不可持續

應調整符合港現况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原旨在使原居民可為自己興建房屋,維持原居社區的凝聚力,另外是為改善鄉郊地區的房屋及衛生標準。但是據政府一份解密文件顯示(由當時的新界民政署撰寫),丁屋政策實施5年之後,即是1977年,已經發現丁屋濫用情况嚴重,包括未落成已經轉售等,當時的西貢民政專員更形容「丁屋牌照已變成『印銀紙的牌照』」,認為需要盡快「釐清」丁屋政策,否則勢必禍延至1997年。


這名民政專員認為丁屋政策禍延至1977年為止,過於樂觀了,特區政府計劃填海造地,作為住屋與經濟發展的土地儲備,大費周章,十畫未有一撇,卻已有衆多反對聲音,但是根據發展局2012年中公布的數字,可建丁屋預留土地面積達1640公頃,反映雖然可供發展土地匱乏,政府卻要先為丁屋用地籌謀, 「丁屋遺禍」之嚴重可見一斑。


原居民男丁有特權建造房屋一間,在《基本法》有關保護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規定下,社會上縱有多大不滿,也莫奈之何,只是丁屋政策被濫用和不可持續,是毋須討論的事實,而且原居民世世代代的特權,已經成為本港內部其中一個深層次矛盾,政府勿再視而不見和繼續養癰為患,除了一些技術調整以堵塞丁權非法轉讓之外,更應該全面檢討丁屋政策,使之更切合香港現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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