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公共房屋作為公共政策的範疇,必須顧及社會成本和效益。公共房屋佔用社會資源,並由公帑支付,就必須衡工量值,而對「值」的評估應主要以政策目標是否達致為基礎。社會投入了多少資源,成就了多少政策目標,就決定了政策是不是成功。
公屋為解決基層住屋 非為助人發橫財
公共房屋的目標是什麼?是協助不能自己解決居住問題的市民安居、有合乎環境衛生、安全方便的居所;還是協助走運的市民撈一筆橫財?
協助市民置業當然也可以是政策目標。一個自置居所比率較高的社會可能會更為穩定,身為業主的市民自然更希冀社會安定繁榮。但是,當大批市民基本需要仍未解決,在救命的醫療服務、給老人家基本尊嚴的安老服務、但求安居的訴求等還有待解決的時候,除非有辦法以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推出,否則協助市民置業只應是較次要的政策目標。
我原則上不反對出售公共房屋,但認為出售公共房屋必須堅守下列大原則:
(一) 購買者必須符合既定的資格;
(二) 他日若轉售,轉售對象必須符合既定的資格;
(三) 公共房屋的業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擁有其他物業;
(四) 自置公共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
有人會批評,這些安排將不能全面釋放物業的價值。如果設有這些限制,物業的吸引力勢將大減,它的價值只會長期低迷。業主將分享不到社會繁榮帶來的物業增值。
這些批評都符合事實,但公共房屋本就是為符合既定資格的人而設。如轉售不設限,單位賣給不符資格的人,政府就要多建一個新單位補充流失了的單位。
設定資格 讓資源留給有需要人士
物業的吸引力大減,雖然肯定會壓低轉售價,也會促使對公共房屋需要不大、自己有能力解決住屋問題的人不去申請。這樣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就可更快上樓。業主如想分享到社會繁榮帶來的物業增值,一有能力就有更大的誘因轉售公屋,另一位有需要、符合資格的人士就可受惠。
筆者要提出:其實在香港置業階梯的第一級往往是出租公屋。公屋租戶因租金廉宜,容易儲得置業所需的首期。事實上大家可參閱房委會1994年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中期報告,提到的一項調查就指出公屋租客積極參與買樓活動:http://www.cityu.edu.hk/hkhousing/pdoc/LongTermHousingStrategy-FinalReportonthe.htm
嶺南大學兼任教授
[何濼生 濼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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