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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董具管理權 受薪須負刑責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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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03日 06:35
2015年12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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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身為亞視唯一執行董事的葉家寶,被裁定罪成後一直強調只是受薪的執董,同是「打工仔」;昨被判罰款後,葉再次提到不明白為何要負責。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重點非受薪與否,公司清潔工與司機同樣受薪,但不會成為被告,因為執行董事具管理權,有能力改變、監察及控制公司,故法律上他們應負更大責任。


陸偉雄稱,按法律原則,任何公司負責人,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及運作,均要負上法律責任,沒參與行政運作的公司投資者或股東則毋須負責;陸反問「如果出錢投資嘅唔告得,受薪嘅又唔告得,咁咪邊個都唔告得?」他舉例,若會計員知悉或協助公司做假數,同樣要負責,不可以受薪為由推搪,唯一避免被控方法是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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