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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變女「娶妻」 政府未置可否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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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07日 05:36
2010年10月07日 05:36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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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變性人結婚權遭高等法院否決後,保安局長李少光昨公開表示,政府同意有需要諮詢公眾。至於高院的判決是否變相容許男變女變性人與女性結婚(即同性婚姻),入境處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但指若接到市民結婚申請後對其性別有疑問,便會聯絡對方查詢。

保安局長李少光昨表示,高院就變性人結婚權利裁決後,政府仍在研究判辭,案件涉及多項議題,政府有需要繼續諮詢公眾;至於是否立法,他指並非一朝一夕可決定,政府未有時間表。

入境處:會聯絡性別存疑結婚者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在港結婚需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填寫全名、性別、父母姓名及住址等個人資料,處方認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才會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新人在3個月內註冊。若處方對結婚者的性別有懷疑,會聯絡申請一方,但現時不能一概而論男變女變性人不能「嫁夫」或可以「娶妻」。

跨性別資源中心成員Joanne表示,據她所知,本地變性人未試過「衝擊」這灰色地帶,當中只有兩對外籍夫婦在外國結婚後,其中一方決定變性,但保留婚姻關係在港生活。她亦期望香港有日出現適合人選提出申請,看看政府會如何處理由男變女變性人與女性結婚的申請。

政府在司法覆核時曾提出,容許變性人結婚會影響香港法律條文以至公共政策。但有變性人感到被歧視,伴侶不能像正常夫婦般領養子女、申請公屋、領綜援或共同報稅,其實正是被歧視,不明白為何判辭認為要待主流市民「批准」他們才能結婚。

律師:兩性刑事法未保障變性人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說,不能結婚將打擊變性人的切身權利,相反社會大眾只是隔岸觀火式反對他們結婚,因為結婚絕非一紙婚書及為世所承認,實際上還包括很多夫婦權益:「如一方死後沒有立下遺囑,另一方即使一同生活數十載儼如夫婦,也無法繼承遺產;雙方離異,亦得不到一般夫婦的贍養費保障。涉及兩性的刑事法例,也等同將變性人排除在外,如變性女人不能投訴被伴侶打,因為《家暴條例》中用上男女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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