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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城中熱話,放上報章頭條,為一愛國畫家爭產案,涉及畫家之妻子地位云云。本文出街之時,案件應未審結,本不應多言,但見網民熱議,仍以中國男人「三妻四妾」為由譏之,對中國傳統法律仍存多重誤解,故以不討論案情下,淺談民間對此的誤解。
論中國法律,香港處處是專家。本人論妾之小文,刊於本欄2013年7月8日(〈民國廢妾 香港詮釋〉),猶記網民左批「論點係阿媽係女人」,右批「學棍呃飯食」云云。網民們言論精闢,自感慚愧。若有讀者覺得吾文大有機會是「學棍」質素者,懇請轉看本版更高水平之文章,以免閣下洗眼爆粗也。
民間「三妻四妾」 不存於律法
中國傳統法律如何看待婚姻,實有律法與民間理解之差異。民間稱享齊人之福之「三妻四妾」,本不存於律法。自西法移植中國後,吾人批中國傳統法律,往往譏為不比西方法治之優良、條文不清、有法不執等。此言若劍指現代中國法律之實踐,擲地有聲,但回到中國傳統法律,此論猶如比對橙與蘋果,有所不倫。世界的法律發展,有其傳統及演進,例如英國之普通法、歐陸之羅馬法以至中國法律傳統皆有其獨特面貌。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主流論述稱為「法律儒家化」(瞿同祖語),或「禮法合一」(張仁善語),或「禮法融合」(史廣全語),大體是指儒家思想借法律條文以達至社會控制之意。
各朝之「戶律」,皆體現儒家重視家庭秩序。婚姻是組織家庭之重要一環。《禮記》云:「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近世吾人瑯瑯上口的《大清律例》,論及婚姻之條文,多沿自《唐律》。《唐律》〈戶婚律〉謂:「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總175條)此條雖指悔婚之刑罰,但何謂有效之婚姻關係,條文已指出兩點:其一,已報「婚書」,其二,有「私約」。何謂「婚書」?《疏議》解答:「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即是男方致書,要禮請,而女家要答書,亦要承諾「許訖」。
「私約」「娉財」 足成婚姻
然而,假如雙方無婚書豈非婚姻無效?同條云:「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換言之,只要有「娉財」,無婚書者,其婚姻亦可成立。《新華字典》將「娉財」解釋為「行聘體時所受的財物」。同條亦云,「以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即是男方送錢財可當作「娉財」。學者向淑雲認為,「娉財」一般以布帛錢財為定。以上觀之,從《唐律》可見,「婚書」、「私約」、「娉財」成為婚姻的要件。但實際上,「私約」是女家納聘之前,男女雙方就婚姻承諾之帖書,而往往在女家納聘之後,才有婚書。既然律曰,即便沒有婚書,納聘已可作為婚姻的要件,故向淑雲認為,單單「私約」與「娉財」,已足以構成婚姻。
唐朝禁重婚 維持一夫一婦
上引條文,只針對婚姻關係之成立,但一夫一妻之制,不見有法律條文規定之?查《唐律》〈戶婚律〉,則以現代稱為「重婚」罪以規範之:「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總177條)即是說,有妻之夫,若再娶妻者,乃犯罪之行為。《唐律疏議》解釋「一夫一婦,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可見中國早在唐朝,已有法律禁止重婚,原因是要維持「一夫一婦」,用現代之語言即所謂「一夫一妻」制。
婚姻需有主婚人。《唐律》〈戶婚律〉謂:「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總195條)可見父母或祖父母主婚是婚姻要件之一。及至《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更寫得細緻:「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101.男女婚姻)至於是否需要媒妁立約,明清兩朝無明文規定,然而學者趙鳳喈比較《大清律例》之戶律各條後,認為媒妁立約才比較符合歷代律法之精神。
至於所謂「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有關「妻妾失序」中云「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103.妻妾失序),大抵承自《唐律》。清朝《刑案匯覽》有一案例,直隸司呈上案件指,有男子在原籍已娶妻,進京後假稱沒有娶妻而另憑媒人再娶。案件主要討論男子妄冒詐欺再娶,應否追財禮入官(即沒收財禮)。但此律條文清楚,再婚,離異是必然之事。
中國法律重情理法 不是無因
當然,法律歸法律,但民間習慣千變萬化。富人嫁娶,按足傳統,三書六禮,排場十足。但窮人如何?清末《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有載,福建龍溪下流社會人行婚,多不憑庚帖婚書,僅由媒人說合,設宴宣告,即為有效(見《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頁739)。可見沒有婚書,當地民風仍視之有效婚姻。是故,中國法律重情、理、法者,不是無因。即使是有家庭之父親,私下有妻更娶,但若家庭大抵和睦,父亡後有財產爭論,大抵族中尊長擺平就可相安無事。但一旦吵上官府,又或如有家族成員覬覦家產,趁其父猝死而唆擺其遺下的子侄興訟爭產,若其父有兩妻,官府就需判定,誰是正室,因律例只承認一夫一妻,有二妻者,其二妻不能為妻。所以,即便習俗上有「準妻」、「副妻」(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56),或新界部分人稱為「平妻」,但若有戶婚繼承之事,一到官府,如何判定正室至為關鍵。《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引述日據時期的《台灣慣習記事第二卷第十二號九四三頁問答》云:「台灣在日據時期,縱有納妾習慣,但正室只有一人,如有正室,即不得重娶正妻。」(頁67)民國大理院有判例云:「有妻更娶者,後娶之妻如已知而仍願與同度,並未經合法離異,即應認其為妾。」(八年上字第1176號)1911年辛亥革命,清朝敗亡,《大清律例》不再合用,所謂正室與妾之爭,說到底都是名分與財產繼承之爭了。
民國有婚姻改革,革除了大部分的繁文縟節,所謂「文明婚姻」,但民間仍存有中國傳統風俗之遺風,例如即使自由戀愛結婚,婚宴仍難減之,男女父母在婚宴上仍繫上「主婚人」之名牌。香港行普通法,雖云在某些案件之特定情况下,涉及婚姻訴訟曾應用中國傳統習俗法律,但英國普通法之輸入,過往逐步排擠了中國傳統習俗及法律,將港人之習俗逐步與普通法相適應,已是定局。按中國傳統法律,父亡,家產分析(或分配)的原則是「諸子均分」,父名下的兒子均分,女兒無份。但在香港,今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即女兒亦有繼承權利,確是男女平等及文明發展的進步。不過在中英兩種法制在香港相適應之過程中,究竟是英國普通法排斥,抑或重構或改造香港的中國傳統法律,則有待研究矣。
延伸閱讀:
.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2005),《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向淑雲(1991),《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台灣商務出版社
■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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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律,香港處處是專家。本人論妾之小文,刊於本欄2013年7月8日(〈民國廢妾 香港詮釋〉),猶記網民左批「論點係阿媽係女人」,右批「學棍呃飯食」云云。網民們言論精闢,自感慚愧。若有讀者覺得吾文大有機會是「學棍」質素者,懇請轉看本版更高水平之文章,以免閣下洗眼爆粗也。
民間「三妻四妾」 不存於律法
中國傳統法律如何看待婚姻,實有律法與民間理解之差異。民間稱享齊人之福之「三妻四妾」,本不存於律法。自西法移植中國後,吾人批中國傳統法律,往往譏為不比西方法治之優良、條文不清、有法不執等。此言若劍指現代中國法律之實踐,擲地有聲,但回到中國傳統法律,此論猶如比對橙與蘋果,有所不倫。世界的法律發展,有其傳統及演進,例如英國之普通法、歐陸之羅馬法以至中國法律傳統皆有其獨特面貌。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主流論述稱為「法律儒家化」(瞿同祖語),或「禮法合一」(張仁善語),或「禮法融合」(史廣全語),大體是指儒家思想借法律條文以達至社會控制之意。
各朝之「戶律」,皆體現儒家重視家庭秩序。婚姻是組織家庭之重要一環。《禮記》云:「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近世吾人瑯瑯上口的《大清律例》,論及婚姻之條文,多沿自《唐律》。《唐律》〈戶婚律〉謂:「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總175條)此條雖指悔婚之刑罰,但何謂有效之婚姻關係,條文已指出兩點:其一,已報「婚書」,其二,有「私約」。何謂「婚書」?《疏議》解答:「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即是男方致書,要禮請,而女家要答書,亦要承諾「許訖」。
「私約」「娉財」 足成婚姻
然而,假如雙方無婚書豈非婚姻無效?同條云:「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換言之,只要有「娉財」,無婚書者,其婚姻亦可成立。《新華字典》將「娉財」解釋為「行聘體時所受的財物」。同條亦云,「以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即是男方送錢財可當作「娉財」。學者向淑雲認為,「娉財」一般以布帛錢財為定。以上觀之,從《唐律》可見,「婚書」、「私約」、「娉財」成為婚姻的要件。但實際上,「私約」是女家納聘之前,男女雙方就婚姻承諾之帖書,而往往在女家納聘之後,才有婚書。既然律曰,即便沒有婚書,納聘已可作為婚姻的要件,故向淑雲認為,單單「私約」與「娉財」,已足以構成婚姻。
唐朝禁重婚 維持一夫一婦
上引條文,只針對婚姻關係之成立,但一夫一妻之制,不見有法律條文規定之?查《唐律》〈戶婚律〉,則以現代稱為「重婚」罪以規範之:「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總177條)即是說,有妻之夫,若再娶妻者,乃犯罪之行為。《唐律疏議》解釋「一夫一婦,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可見中國早在唐朝,已有法律禁止重婚,原因是要維持「一夫一婦」,用現代之語言即所謂「一夫一妻」制。
婚姻需有主婚人。《唐律》〈戶婚律〉謂:「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總195條)可見父母或祖父母主婚是婚姻要件之一。及至《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更寫得細緻:「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101.男女婚姻)至於是否需要媒妁立約,明清兩朝無明文規定,然而學者趙鳳喈比較《大清律例》之戶律各條後,認為媒妁立約才比較符合歷代律法之精神。
至於所謂「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有關「妻妾失序」中云「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103.妻妾失序),大抵承自《唐律》。清朝《刑案匯覽》有一案例,直隸司呈上案件指,有男子在原籍已娶妻,進京後假稱沒有娶妻而另憑媒人再娶。案件主要討論男子妄冒詐欺再娶,應否追財禮入官(即沒收財禮)。但此律條文清楚,再婚,離異是必然之事。
中國法律重情理法 不是無因
當然,法律歸法律,但民間習慣千變萬化。富人嫁娶,按足傳統,三書六禮,排場十足。但窮人如何?清末《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有載,福建龍溪下流社會人行婚,多不憑庚帖婚書,僅由媒人說合,設宴宣告,即為有效(見《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頁739)。可見沒有婚書,當地民風仍視之有效婚姻。是故,中國法律重情、理、法者,不是無因。即使是有家庭之父親,私下有妻更娶,但若家庭大抵和睦,父亡後有財產爭論,大抵族中尊長擺平就可相安無事。但一旦吵上官府,又或如有家族成員覬覦家產,趁其父猝死而唆擺其遺下的子侄興訟爭產,若其父有兩妻,官府就需判定,誰是正室,因律例只承認一夫一妻,有二妻者,其二妻不能為妻。所以,即便習俗上有「準妻」、「副妻」(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56),或新界部分人稱為「平妻」,但若有戶婚繼承之事,一到官府,如何判定正室至為關鍵。《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引述日據時期的《台灣慣習記事第二卷第十二號九四三頁問答》云:「台灣在日據時期,縱有納妾習慣,但正室只有一人,如有正室,即不得重娶正妻。」(頁67)民國大理院有判例云:「有妻更娶者,後娶之妻如已知而仍願與同度,並未經合法離異,即應認其為妾。」(八年上字第1176號)1911年辛亥革命,清朝敗亡,《大清律例》不再合用,所謂正室與妾之爭,說到底都是名分與財產繼承之爭了。
民國有婚姻改革,革除了大部分的繁文縟節,所謂「文明婚姻」,但民間仍存有中國傳統風俗之遺風,例如即使自由戀愛結婚,婚宴仍難減之,男女父母在婚宴上仍繫上「主婚人」之名牌。香港行普通法,雖云在某些案件之特定情况下,涉及婚姻訴訟曾應用中國傳統習俗法律,但英國普通法之輸入,過往逐步排擠了中國傳統習俗及法律,將港人之習俗逐步與普通法相適應,已是定局。按中國傳統法律,父亡,家產分析(或分配)的原則是「諸子均分」,父名下的兒子均分,女兒無份。但在香港,今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即女兒亦有繼承權利,確是男女平等及文明發展的進步。不過在中英兩種法制在香港相適應之過程中,究竟是英國普通法排斥,抑或重構或改造香港的中國傳統法律,則有待研究矣。
延伸閱讀:
.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2005),《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向淑雲(1991),《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台灣商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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