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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華多利集團(1139)前大股東林輝文早前因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向華多利披露在集團的持股變動而被定罪,因此上訴;惟證監會昨日公布,林氏提出的上訴已被原訟法庭駁回。
原審裁判官裁斷林氏未能就無向華多利披露持股變動,而提出合理辯解的抗辯,林輝文在上訴時指出,由於他已將披露責任轉授予其客戶主任,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了法律錯誤,惟林氏此論點遭薛偉成法官駁回。
法庭認為,林有法律責任確保他作出披露及具報的責任獲得妥善履行,以及即使林氏將有關責任轉授,他仍然負有該項法律責任。
林氏在經原審審訊後,6月3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罰款12,000元。
原審裁判官裁斷林氏未能就無向華多利披露持股變動,而提出合理辯解的抗辯,林輝文在上訴時指出,由於他已將披露責任轉授予其客戶主任,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了法律錯誤,惟林氏此論點遭薛偉成法官駁回。
法庭認為,林有法律責任確保他作出披露及具報的責任獲得妥善履行,以及即使林氏將有關責任轉授,他仍然負有該項法律責任。
林氏在經原審審訊後,6月3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罰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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