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張彧暋:版權法案的無知與遲鈍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2日 06:35
2015年12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最近大衆媒體與網絡關於版權法的討論,正好反映了相關法案的不同問題,引來大量質疑。而這條被冠以「網絡23條」之名的法案,除了被認為是對言論自由的侵犯之外,事實上充滿漏洞。草議的人對當今時下文化產業與文化消費的模式不甚了解,而且與時代脫節,只是將外國的過時法律生搬硬套之餘,對香港的情况也不甚了了,無論對消費者以至文化創作與產業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香港網民的關注點,自然是「二次創作」的問題,而有趣的是從法案諮詢初期開始,相關官員以外國法律未有相關概念為由,從沒有跟進類似討論。這是因為這本來就是從日本語境挪用到本地網絡文化的概念。官員對本地文化消費生態毫不知情,而生搬硬套外國過時法令,當然產生大量問題。


用宋朝尚方寶劍斬大清朝臣?

西方對著作權,特別是美國,對作者與原作的保護本來嚴謹非常,其實背後是對個人產權的一種延伸。這當然是因為西方近代文藝的起源,本來就是彰顯個人,特別是個人感官對世界的重新認識之故。不過,近年就連西方也重新重視文化挪用對文化創作的重要性,練乙錚就介紹了1990年代以後美國法律對文化「轉化使用」的定義,以是否對能「保障、鼓勵、發揮每一個人的創造力,以期最高度達至社會文化科技的繁榮,讓人民能夠最充分享受社會總體創意的成果」(《信報》2015年12月10日,〈「網絡港豬」主導抗命 「轉化使用」凌駕版權〉)。


換句話說,原本保護著作權的目標,並非鼓勵個人或版權持有者的獨佔利益,而是保障社會文化的創意為根本。著作權制度打擊盜版,就是因為山寨產品除了剝削版權持有人利益,更重要是降低社會整體的創作意欲,令創作者不能得到利益。時移世易,當今媒體特別是網絡的特質,在於快速的文化挪用與轉化,再非固守個人創作的獨佔利益,而必須鼓勵不同媒體、不同創作人的協作創作。區諾軒就點出政府「不求版權法例與時並進,卻走回頭路,仍停留於公平處理(Fair Dealing)釐定豁免,才使商業利益與二次創作無法取得平衡」(《蘋果日報》2015年12月7日,〈版權條例 香港比外國衰幾多?〉)。


日本語境的啓示

筆者近年研究日本次文化產業與二次創作的問題,對香港政府因遲鈍與落伍而草出一條會產生更大量的古怪問題的法案,更覺其荒誕。近年日本文化產業的特色,簡單介紹,就是(一)並不倚重法律,而是以文化認知去協調產業與消費者的產業鏈管理;(二)固守產權的文化產業面對嚴重衰退,而不以法律與產權作嚴格處理的次文化領域則能逆流而上。譬如音樂、漫畫、出版之類的大衆媒體,從1990年代中開始大幅衰退(與香港同期),特別是音樂業界,除了因為有卡拉OK而令樂壇殘喘多片刻之外,近年代理音樂版權的組織因違反市場獨佔法而惹上官非。


相反,2000年代能逆市發展的日本次文化領域,往往是對產權執行不再僵化的行業。本來所謂同人誌(模仿原作漫畫或動畫的同好者創作)為代表的二次創作,屬於粉絲的事情,業界也多採取「這些同好者自己內部的興趣,只要不是盜版,也就無謂多事用法律處理」。根據筆者訪談所聞,近年能發迹的作品,大都是能有效利用這些同好的消費者群體,就算不鼓勵也默許粉絲們的創作。而某些例子,則更容許這些二次創作進入產業鏈,令文化生產與消費之間更為接近,從而嘗試更替文化業界的形態。


從日本的文化產業所得的啓示,是僵化過時的法律不但不能保護權利者的利益,更扼殺文化的自由創作。更可怕的是,相關條例刑事化,可以預見對文化現象一無所知的執法部門,根本不能有效判斷版權是非,而成為扼殺言論自由的利刀。


無論從業界利益到文化自由的考量出發着想,各方議員務必好好正視這種社會變化,向這種「差不多先生」的過期法案條文予以否決。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讀者來函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