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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否犯法?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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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3日 06:35
2015年12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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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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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CY翻唱Beyond歌曲放上fb後,網民又提出一堆情境題,例如婚宴播歌是否犯法等。記者一頭霧水,於是到知識產權署網頁嘗試找答案。答案是有的,但好難看得明白啊……


翻唱(cover version),要坐監?

知識產權署網頁原文:

不會。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而翻唱,現時已有豁免。新增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的豁免,也可適用。沒有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責。重要的是,市場的發展模式,已可合理保障使用者翻唱。事實上,現時也未見民事訴訟出現。


以YouTube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傳播重新演繹的歌曲(即「自彈自唱(cover-version)」)。數間唱片公司也已經與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可以傳播用户使用原作品的商業錄音(如樂器演奏、卡拉OK錄音)重新演繹的歌曲。


法政匯思:

未修訂前,翻唱同樣屬於侵權。修訂後認真翻唱亦沒有豁免,一切視乎版權持有人是否追究。如果使用者利用串流傳播作品,由於修訂未有豁免串流認真翻唱,故版權人亦可作民事索償。如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市民在慶祝時播放歌曲、拍攝現場短片再放上互聯網分享,要坐監?

知識產權署網頁原文:

不會。按《版權條例》第40條,如影片中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可有豁免。如涉及報道時事,第39條的豁免也適用。條例通過後,除現有豁免,新增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豁免,也可適用,沒有侵權,沒有刑責。


法政匯思:

現場短片作為一個作品,婚禮歌曲可被視為只附帶地(而非蓄意地)被包括在短片裏,這種附帶的情况,可根據現行《版權條例》第40條豁免。如該短片屬於草案新增的豁免範圍(如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也不用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


想翻唱唔犯法? 曲、詞、唱片公司分開申請

在現有法例之中,若翻唱者未問准版權擁有人,其實已算是違法,版權擁有人有權對翻唱者提出民事索償,當然,版權擁有人需要向法庭證明因此損失多少錢。周博賢說,最安全的做法,是翻唱者事先向版權擁有人申請牌照,不過,以一首歌來說,版權分散、處理方法沒統一,所以一般巿民若要做足申請,過程非常折騰。「一首歌,曲和詞的部分,要複製的話,要先向作曲人和作詞人所屬的版權公司申請,他們可能隸屬兩個不同的版權公司,而當然,翻唱者要先查找兩人究竟屬於哪間公司。然後,若要複製原裝錄音,則要找唱片公司申請。最後就要去找負責處理公開播放的CASH和IFPI,不過,四大唱片公司幾年前從IFPI脫離出來,另外成立HKRIA,所以你也要先知道你想申請的歌曲,版權所屬的唱片公司是由IFPI抑或CASH代表。」


如果,翻唱者打算獨享翻唱作品,或許不大費周章申請牌照也沒人知道,不過,如果打算放到網上,就最好申請了,事關今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建議引入的傳播權,就是會規管原作品任何形式的電子傳播,侵權者將要為此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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