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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提出三大修訂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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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3日 06:35
2015年12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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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 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機制(user-generated content,UGC)

UGC,即是由用家個人用途而製作的衍生作品,換句話說,是豁免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二次創作作品。要獲得這豁免,要符合四個原則,一是個人使用、即非牟利,二是製作人相信參考的原作沒有侵權,三是沒有實質傷害原作品的版權利益,四是發布時不能取代原有作品巿場。這概念源自歐盟,加拿大後來在版權條例中引入。周博賢認為,這除了可以保障網民二次創作的權利,也不會縱容侵權行為如BT,事關大規模上載影片,明顯是會取代原作品巿場、損害原作品版權利益。


2. 引入「開放式豁免」(fair use)

現有的版權條例,沿用的是「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即是如果二次創作作品不在豁免範圍(即戲仿、諷刺等),而沒有問准原作者,即屬違法;作品倘在豁免範圍內,也不等於一定合法,還需要視乎作品是否符合「公平」的條件,包括作品是否非牟利、原作品性質、被處理部分所佔數量和會否損害原作者的經濟利益。周博賢認為,這對於一般巿民來說,入罪門檻較低,容易誤墮法網。反而改用美國的「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可以對巿民更有保障,即是不管二次創作作品是否戲仿、諷刺而仍可獲豁免,總之符合「公平」原則(例如作品是非牟利、流傳不廣泛等),就不算非法。


3. 加入「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

英國的版權法,雖然也沿用fair dealing的原則,但亦同時加入「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最新的草案中,雖然政府增加六種豁免(例如戲仿、諷刺等),但這些豁免原來有機會無效——當版權持有人與使用者有合約關係,版權人可以在合約中寫明若使用人對作品有任何改動,就不能再以版權法中的豁免來辯護,簽訂了,使用者等於自動放棄獲豁免的權利。「版權持有人可以在產品上印上字句,指一旦把產品開封,就等於同意條款,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留意包裝細小字句,何况是逐字逐句斟酌是否合理,消費者在這些權益上,常常都沒有議價能力。」吳宗鑾說,英國引進公平處理,同時加上這條款,禁止合約凌駕條款,「當時英國其實也遇上很大爭議,但香港沒有借鑑,政府說先過了條例,再討論這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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