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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烈顯倫 稱未被濫用 李國能﹕司法覆核是良治基礎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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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4日 06:35
2015年1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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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本月初在公開場合批評司法覆核程序常被濫用後,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在本報撰文(刊A32觀點)反駁烈顯倫,直指本港法律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覆核程序被濫用,事實上司法覆核已重塑法律環境,亦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烈顯倫的言論惹來部分法官不滿,李國能撰文回應,正是為這些法官發聲。


明報記者 謝美琳 黃建邦

事實上,李國能任終院首席法官時先後於2006至2008年,以及2010年為司法覆核程序「護航」和解釋司法覆核的性質及限制。


稱覆核門檻07年已提高

已退休的李國能在今天刊出的文章中形容,烈顯倫的演辭跟他本人一樣「強勁而生動」。李指近年司法覆核案件增加,包括烈顯倫在內的社會人士關注到,或會出現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情况。但他解釋,司法覆核許可的程序,可確保司法覆核不被濫用,2007年前,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相對較低,只要案件有潛在可爭拗之處便會獲批准。至2007年,終審法院丟棄原有做法,大幅提高門檻,法庭必須認為申請有合理可爭拗之處,即有勝訴的機會,才會批准,若達不到這標準,法庭便會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批准。


李指獲批許可的司法覆核,無論結果是成是敗,均不能稱為濫用司法程序。此外,司法覆核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法庭亦可酌情頒布合適的訟費命令。


「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 政策延誤難免

烈顯倫曾舉例稱,有關政改諮詢及無綫就政府建議增發3個免費電視牌照提出的司法覆核,根本沒有具爭議的地方,質疑法院花時間開庭和頒布冗長判辭解釋不批出許可的理據;另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亦令工程延誤及成本上升。李國能回應稱,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挑戰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政策,或會造成延誤、額外花費或不便,但在體現法治的前提下乃無可避免,坦言「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


李國能又認為,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他引述前律政司長黃仁龍2008年一篇演辭指「有效的司法覆核應被視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


此外,烈顯倫點名指梁麗幗是為令個人履歷表更亮麗而提出政改司法覆核,李國能則認為,將不恰當的動機歸咎於被拒絕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對有關討論並無建設性。梁麗幗回應稱,李國能的說法「公道」,認為沒有需要再作回應。


指多人因政治提覆核 非司法機構責任

至於司法覆核的功能,李國能再次在文章中強調,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只可透過討論及妥協,經過政治體制的運作,才可覓得實際的解決方案;市民要倚賴政治過程尋找解決方案,這需要行政及立法機關去進行,並非法庭的責任。李續稱,近年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策,這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過程的運作,但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余若薇﹕替法官發聲 梁美芬﹕或令人麻木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烈顯倫的言論引起法官間熱議,曾有數名法官向她私下表示不認同烈的言論,但法官按規定不能公開評論,故認為李國能撰文回應烈的言論,正是為這些法官發聲。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未有回應李國能的文章,她指若司法覆核太容易進行,會令一些人只要不滿意政治決定便提出司法覆核,藉此拖延及引起關注,最終「狼來了」,令政府和市民感到麻木,「唔再怕司法覆核」。


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譚允芝表示十分認同李國能的說法,認為司法覆核程序嚴謹且與時並進,不能為方便而放棄公義,最重要是公義必須在人前得到彰顯。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亦同意李國能的說法,指司法覆核是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在行使權力時不能踰越法律規範的重要途徑,亦是落實法治的重要一環。他強調提出司法覆核前須先取得法庭批准,這就是為了防止濫用。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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