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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競委會應盡快立威 爭取市民認同肯定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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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5日 06:35
2015年12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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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昨日起,《競爭條例》全面生效,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亦全面展開工作。這是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是維持更公平合理市場的法律和機制。由於涉及太多既得利益,要達至預期效果,還須競委會努力克服各種阻力,維持市場充滿競爭、活力和生機,使市民不致在變相壟斷和扭曲的市場,任由宰割。另外,當局要對公衆開展教育和宣傳,令市民認識應有權利和強化舉報意識,共同努力,使競委會達至正如消委會一樣的成功。


競爭法半桶水起步 落後周邊國家地區

競爭法生效,競委會運作,可謂得來不易。1996年消委會發表報告,提出本港需要制訂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及相關法例,以維繫一個更公平合理和不被扭曲的市場。但是,19年之後,不要說歐美發達經濟體,鄰近亞洲國家地區,包括內地、台灣、韓國、日本等,早已實施類似競爭法,本港則是討論應否立法已經耗費10年,條例2012年獲立法會通過後,又以讓商界適應為由,到現在才生效。競爭法在港延宕時日,主要是既得利益者的反對與阻撓;不過,先進的總會取代落伍的,競爭法落實是時代洪流浩浩蕩蕩、莫之能禦又一事例。


由於要減少阻力,當年就競爭法四大規管範圍,建議先落實禁止合謀定價及濫用市場權勢兩項,其後才擴及規管濫用聯合壟斷力量及合併收購;只是一拖接近20年,本港以「半桶水」起步,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明顯落後。合謀定價和濫用市場權勢與一般市民生活較貼近,公衆較能直接感受到變化,例如手機市場,近日幾個通訊商分別減價,相信與條例生效有關,是見得到的影響。不過,寡頭壟斷和合併收購兩項表面上與一般市民生活無關,暫時不受規管,可能出現的潛在及無法逆轉損害,卻會造成更深遠影響。


現在《競爭條例》禁止大幅削弱競爭的合併,只適用於電訊業,其他行業的經營者若透過聯營、收購和合併,然後導致合謀定價或壟斷市場等,條例無從規管。目前,超市基本上由兩大集團控制,一些營運手法,消費者深受其苦,由於選擇有限只能無可奈何,設若這兩大集團出現聯營收購或合併等,繼續不受競爭法規管,則市民的權益將更難以保障。因此,當局應該訂下時間表,例如兩年後檢討擴及規管濫用聯合壟斷力量及合併收購,5年後全面檢視和修訂《競爭條例》,使規管更全面和有效。


條例生效之後,競委會將接受集體申請豁免,對於這些申請,競委會必須從嚴審核,若寬鬆處理,則變相進一步削弱條例的效力。另外,特別是中小企業如何應對新局面,需要調整思維,例如一些商會不能再提供建議售價,小店舖失去「指導價格」,面對連鎖店入貨價較低,或許擔心難以生存。其實,小店可以考慮與相近規模的同業集體入貨,增加議價能力,然後申請豁免,競委會對此已經表示一定考慮。


競委會是新生事物,須盡快使消費者認識其角色和職能,並勇於舉報,使一些懷疑反競爭行為及早反映和處理。消委會成立初期,市民缺乏舉報意識,被奸商欺騙了,仍然怪責自己愚蠢,並未看清楚而已;現在不一樣了,消費者權益意識高漲,懂得據理力爭,向消委會投訴甚或報警。競委會在市民心目中,要做到類如消委會的地位,除了市民自覺之外,應該系統地教育公衆,讓競委會的角色和職能深入人心,市民懂得據此來保障權益。


市場一些行業現狀 適合做反競爭偵查

其他國家地區實施競爭法之後,消費者都得益,例如英國方面估計2012年至2015年的財政年度,競爭法最少為英國消費者節省1.95億英鎊,本港競委會若能讓市民看到實益,可加快對其認同進度。另外,本港大型超市營運、燃油市場、物業管理維修(例如「圍標」)等現狀,都是研究是否反競爭的理想個案。昨日就有運輸業團體公開質疑本港的燃油公司合謀定價,要求競委會調查它們的經營手法及油價訂定,是否違反競爭條例。這是大題目,若競委會看準目標,做了充分調查,掌握足夠證據,則可以運用訴訟權,把一些大公司告上法庭,打一場漂亮的官司,若確定有關做法存在反競爭行為等,則競委會藉此立威,很快就會得到市民認同和肯定。


競委會獲政府撥款約8600萬元,暫時撥備3000萬元作訴訟之用,設若打起官司,對手資源豐沛,競委會則由蒐證、偵查至訴訟都要一手包辦,而財政狀况看來有後顧之憂,政府應該撥款讓競委會設立訴訟基金,使它有較寬裕資源與大鱷周旋。為了確保具有競爭、活力和生機的市場環境,政府不應該吝嗇給競委會打官司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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