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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陣:星級按讚 赫然犯法? / 文︰胡逸山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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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5日 06:35
2015年12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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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攸關香港中小學生的學習生涯「幸福」的TSA(全港性系統評估)爭議仍然持續不下的當兒,看來另一項與公共利益亦息息相關的議題也悄然登場。被普遍稱為「網絡23條」的香港《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各方拉拉扯扯下在香港立法會暫時未能通過所謂的「二讀」(在如香港、馬來西亞等前英國殖民地受英國國會慣例影響的議會制度裏,法案得要所謂的「三讀」方能通過)。


據聞「網絡23條」會大幅度的加強對於尤其是影像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法律上的保護。好一些目前網民們在網上常「一時好玩」、「無辜的」、「饒有情趣」相傳的一些知識產權屬於他人的影像,據說在「網絡23條」通過、實施後,會淪為非法行為,分分鐘要付出坐牢、罰款等代價,至少也可能更容易的被民事起訴等。


在「網絡23條」下各種不小心觸法的可能性接踵而來,一時當然引起香港各界憂心忡忡。如近幾年來,隨着網絡寬頻在記憶容量與運作速度的幾乎幾何式的提升,再加上各類網上社交媒體的迅速蔓延,以前我們在網上的一些論壇或博客看到的一些「好文」,可能頂多按個豎起拇指的「讚」;但當下看來傳統的「very good」手勢已然未能滿足大家對「曠古奇文」的「愛戴」,非得要貼上譬如說一些著名影星的誇張表情的劇照截圖,方才過癮!有些更為神通廣大,還能找到一小段「繪聲繪影」的喜劇片段來「增強」對某網帖的激賞效果。


對我個人來說,衆多網民們諸如此類的網上創意之舉,只要不純粹淪為下流(當然,「下流」的定義也有待商榷;我認為下流之作,可能你卻奉為圭臬,認為是高尚藝術!),是無傷大雅的,只會引來會心一笑,為枯燥的網下生活帶來哪怕是一剎那間的歡愉,那不多好?但好像對於無論是藝人、原創者或彼等所屬的娛樂公司等該些片段或影像的版權持有人來說,這一般上沒有繳付版權費的網上舉手之勞,卻可能是大逆不道之舉,沒有尊重知識產權,在「網絡23條」的助力下,應加以嚴厲的取締,以儆效尤!

一些香港內外的朋友向我表示,對於香港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各項無論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民生的議題辯論感到頗為厭倦,「吵着TSA還不夠,現又要來鬧什麼『網絡23條』了,真不知所謂!不滿就用選票表達啦,整天吵什麼吵?」有些甚至對「一言堂」式的「有效」管理模式做出由衷的稱頌,可真是在我面前豎起大拇指了!但從小就對自由式民主懷有不可磨滅的尊崇與喜好的我,還是必須苦口婆心的向這些朋友們解釋,一個真正成熟的民主社會,不止是體現在選舉成績裏,而是全民在幾乎每一時刻,都應享有充分發揮言論自由的空間。大家應得以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事事要以理服人、對事不對人,如此各項公共政策方得以愈辯愈明,而非制訂政策時一味黑箱作業,跑個龍套後就強制的加以實施,否則引起的反彈,反而會浪費許多社會成本。


知識產權vs.不動產

回頭來談知識產權。這東西與一般的如不動產或財物產權,既有相似也有不同之處。即便是不動產,可能好一些人對它還是可能有一些誤解。我常聽到一些來自英聯邦(英國前殖民地)國家的朋友,在如開國際會議時極為自豪的對來自另一些國家的朋友炫耀,說什麼「我們的土地房屋都是我們自己得以永久擁有(freehold)的產權,不像你們那兒只有幾十年的使用權!」殊不知,這個說法頂多只對了一半。


英聯邦大多數地區的當局的確是允許(注意,是「允許」,不是「絕對不可侵犯」)私人對土地或房屋的產權,但那一般也只是99年(好命的,有所謂的「三條九」,即所謂的999年)的契期,而且產權主每年還得繳交各項名目繁多的稅捐,契期滿後還得再繳交一大筆通常與該產業的市值有某種程度掛鈎的「續契」費用,所以這哪談得上是永久的產權呢?而且,有時你隔壁的產業沒有可直達的通路,你在英聯邦普通法下可能還有提供它「過道」(easement)的責任。你太久沒打理、照顧你的房屋或土地了,被其他人住了進去,你多年後方要把人家趕走,人家可能還可在法律上申請到庭令,阻止你做出如此的「無良」之舉呢!還有,政府基於建路蓋醫院等林林總總的所謂公共利益,不還是能夠徵用你的土地房屋嗎?多多少少的賠償當然是有的,但業主通常不也只是落得個束手無策、欲哭無淚的下場嗎?這還算是你值得炫耀的「永久產權」嗎?當然不是,我覺得頂多只能說你是在「相對長期的租用公家產業」而已。


之所以花上好一些篇幅來談不動產的產權實質,其實也只是要表達知識產權在這方面其實也很相似。衆所周知,如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也同樣的不享有完全的、永久的法律保護。看是在世界上哪個國家或地區,專利的保護一般上是幾年到二三十年不等,而版權的保護期則通常是創作者的有生之年及過後的半世紀左右。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法理與經濟邏輯是發明家或創作者是要花上好一番心血與研發的投資,方才拱出彼等的精心之作,得以或拯救世人的命運,或提升世人生活素質,或開拓世人知識視野,或陶冶世人心懷等。所以該些嘔心瀝血之輩,應能合理的享有彼等作品成果所帶來的利益。如此這般,方能樹立良好正面榜樣,讓其他芸芸衆生深受感動,得以群起效法之。而大家都更積極地發明與創作,人類社會方得以更為進步!


但當然就如不動產產權般,知識產權的保護一般是有如上述的期限的,因為如彼等受到永久的保護,那大衆們長遠得以享受的社會或科技進步的裨益,也就微乎其微了。如各大藥廠花上「億億聲」的成本來研製得以治療絕症的藥物,在市面上開始發售時,價格肯定高昂無比,也許只有巨富才能負擔得起,這一點已然為人所詬病。然而隨着時間的消逝,市場力量的使然加上該些藥物的專利保護逐漸消退,藥物的價格也會慢慢下降,使到我們普羅大衆也得以更可負擔的被救命了。但如該些藥物的專利保護期過為長久,那有關健保機會平等等社會公義課題當然油然而生。新近談判成功的所謂跨太平洋伙伴關係協議(TPP),其最引人爭議的其中一項,也正是藥物的專利保護期的延長。


香港眼前的「網絡23條」,當然也嘗試在允許原創者合理利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之間做出一個微妙的平衡,如允許以「批評、評論、戲仿及模仿」的方式來翻唱歌曲等。但我覺得大家最大的擔憂,其實還是在知識產權與不動產產權的最基本分別的層次上,即後者「實實在在」的一棟樓、一塊地在那兒,「可以碰觸得到」,所以也就不容易不小心誤入、誤用等的侵權;但前者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頗為「虛無縹緲」的,大衆未能得以碰觸得到的,所以尤其容易誤中地雷,以為自己只是「手癢的」、「無辜的」做出一些「可愛」之舉(如用上心儀明星的誇張表情截圖來「按讚」等),結果卻可能就此惹上官司,不勝其煩。


當局應加強宣傳基本理解

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公衆利益的伸張同樣重要,這一點在如香港般的亞洲世界級都市,又是世上首屈一指的金融與物流中心,尤其重要。我覺得,有關當局在大力推動「網絡23條」的立法、執法之前,可能要加大力度來宣導民衆們對知識產權的更基本理解,以及知識產權對科技與社會進步的重要性,特別是需要不斷地更清晰的,又在科技上與時俱進的講解什麼在知識產權上合法的、什麼又是非法的。當大家對專利、版權的認知到了對房屋、土地的理解程度那樣,那麼「網絡23條」的爭議我不敢說會迎刃而解,但起碼不會是一場大家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的為辯而辯。


胡逸山

馬來西亞首相前政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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