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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香港區議會選舉曲終人散,「傘兵」表現成為選舉的聚焦點。一水之隔的澳門,《基本法》雖賦予了特區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權利,但回歸16年來,澳門特區政府一直未設立相關機構。對於條文是否落實、如何落實則一直在政治議程上缺席。直至2015年施政報告,特首崔世安才表明研究設立,並於2015年11月公布的2016年施政報告中,明確表示籌設市政機構。至此,坊間對市政機構的組成、定位、功能有各樣的猜測。
市政機構的前世今生
澳門基本法針對市政機構的設立,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95條及第96條,分別載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及「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這兩條條文與香港基本法針對區域組織的設置(見香港基本法第97條、第98條)相似。回歸以前,澳門設有兩個市政機構,分別為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內並設含有民選成分的市政議會。回歸後,兩廳的大部分市政功能,包括文康、街市、渠務等由政府體系內的民政總署承擔。然而,具民選成分的市政議會,並沒有隨之保留。
回歸以後特區政府沒有設立市政機構,一直被部分學者認為,使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產生缺陷,因而一直要求恢復設立,以滿足基本法附件一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市政機構成員代表參與組成的要求,彌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缺陷。
行政長官在第四屆特區政府開始之初,提出重設市政機構,正合時宜。第一,若籌組過程順利,可於2019年澳門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前,填補過往因市政機構的缺失而造成選舉制度上的缺陷,讓選舉委員會內包含新成立市政機構的代表。第二,其設立亦有利於基本法在澳門的準確落實。2009年澳門立法會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工作。相反,基本法第95條、第96條長久以來未能落實,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履行責任。推動市政機構的設立可視為基本法在澳門本地進一步實踐,對完善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有重要意義。
第三,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對名目繁多的諮詢委員會的改革步閥。2016年施政報告提到,政府將穩步推進各個範疇諮詢組織的重組或整合,拓寬居民參與公共政策制訂的渠道。至此,回歸已經16年,昔日的政治明星逐漸踏入退休之齡,各政治力量新一代政治人才的接班問題已浮出水面。然而,澳門政治舞台有限,恰恰正是政治人才培養面臨的死結。恢復設立市政機構,無疑為政治人才,尤其對培養青年政治人才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試煉台。
青年人才試煉台
澳門地方細小,人口有限,特區只設立一級行政層級,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亦沒有如香港一樣,各區均設立具諮詢性質的區域組織。長久以來,澳門社會的議政論政的空間有限,許多與地區相關的民生性事務亦要在特區立法會討論,議員在議事殿堂除要處理各項法律制訂外,亦須關注各大小地區性事務,議政效率一直未能提高。因此,按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市政機構的重設,無疑增添了地區議事平台,讓地區性的民生事務回歸地方處理,從而提升立法會議事效率。
青年政治人才的培養並非是口號式的議題,充足的平台與機會對政治人才培養至關重要。議事平台的不足,間接對培養澳門青年政治人才造成阻礙。眾所周知,各式各樣的社團是澳門政治的主要載體,社團在培養政治人才上發揮了無可比擬的作用。但是,社團並沒有足夠的發揮平台,讓培養的第二梯隊展現才能。有別於香港,區議會被視為是青年梯隊向上流動的踏腳石,梯隊可透過在區議會的歷練,做好地區工作,鞏固地區基層選民的支持,並由地區事務出發,廣泛參政議政,從而向上流動,成為一線政治新星。
姑勿論未來市政機構的架構、功能與組成方式,根據基本法第95條要求,市政機構必然包括「非政權性」、「諮詢性」與「服務性」三大特質。同時,亦可預見現有的諮詢委員會,尤其是2008年成立的3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中所討論的各項地區性民生事務議題,會與未來的市政機構整合,相關的議題亦將撥歸市政機構展開討論。新增一層的議事平台,能讓社團培育出來的政治人才,有更多的發揮空間,其政治理念與個人思想亦能得以展現。
市政機構無疑為青年政治人才提供了更多機會。增加一層諮詢層級,會間接鼓勵社團和市政機構設立地區助理等崗位,給予有意參政、服務社會的青年人一個實踐的機會。而且市政機構可以培育青年政治人才也非紙上談兵,在澳門是有迹可尋的。例如現任立法會直選議員區錦新,在回歸前任市政議會成員,並於回歸後成功躍升至立法會議事堂。
預料中央對市政機構選舉設限
今天,提出重設市政機構,無疑引起了部分建制派人士的擔憂,擔心市政機構為反對派提供又一發聲的平台,對澳門回歸以來的政治穩定帶來挑戰,更懼怕把香港政治文化的特質帶入小城。對此,筆者認為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但反過來說,議事平台的增加亦同樣為建制派帶來機遇。回歸以後的各屆立法會選舉,屬建制派的傳統社團得票一直下滑,建制派亦需要增設平台,為民發聲,爭取選票。「12•3」事件以後,傳統社團深耕社區,在社區構建的網絡優勢是民主派無可比擬的。對建制力量而言,其除可鞏固自身鐵票之餘,亦能開拓嶄新票源,並為政治明星的更新換代作好準備。
現時社會各界對於市政機構的功能界定、權限設置、機構組成、民選成分都有廣泛而具建設性的討論。不過,可預料的是,中央與特區政府將會對市政機構的選舉元素設置一定限制,規限其作用僅在於提供具諮詢性質的意見。考慮到澳門當下的情况與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我們固然無法將澳葡時期的市議會經驗照搬至現在,但是,單從政治人才的培養方向而言,其設立值得各界期待。
作者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成員、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學生
市政機構的前世今生
澳門基本法針對市政機構的設立,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95條及第96條,分別載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及「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這兩條條文與香港基本法針對區域組織的設置(見香港基本法第97條、第98條)相似。回歸以前,澳門設有兩個市政機構,分別為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內並設含有民選成分的市政議會。回歸後,兩廳的大部分市政功能,包括文康、街市、渠務等由政府體系內的民政總署承擔。然而,具民選成分的市政議會,並沒有隨之保留。
回歸以後特區政府沒有設立市政機構,一直被部分學者認為,使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產生缺陷,因而一直要求恢復設立,以滿足基本法附件一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市政機構成員代表參與組成的要求,彌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缺陷。
行政長官在第四屆特區政府開始之初,提出重設市政機構,正合時宜。第一,若籌組過程順利,可於2019年澳門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前,填補過往因市政機構的缺失而造成選舉制度上的缺陷,讓選舉委員會內包含新成立市政機構的代表。第二,其設立亦有利於基本法在澳門的準確落實。2009年澳門立法會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工作。相反,基本法第95條、第96條長久以來未能落實,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履行責任。推動市政機構的設立可視為基本法在澳門本地進一步實踐,對完善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有重要意義。
第三,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對名目繁多的諮詢委員會的改革步閥。2016年施政報告提到,政府將穩步推進各個範疇諮詢組織的重組或整合,拓寬居民參與公共政策制訂的渠道。至此,回歸已經16年,昔日的政治明星逐漸踏入退休之齡,各政治力量新一代政治人才的接班問題已浮出水面。然而,澳門政治舞台有限,恰恰正是政治人才培養面臨的死結。恢復設立市政機構,無疑為政治人才,尤其對培養青年政治人才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試煉台。
青年人才試煉台
澳門地方細小,人口有限,特區只設立一級行政層級,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亦沒有如香港一樣,各區均設立具諮詢性質的區域組織。長久以來,澳門社會的議政論政的空間有限,許多與地區相關的民生性事務亦要在特區立法會討論,議員在議事殿堂除要處理各項法律制訂外,亦須關注各大小地區性事務,議政效率一直未能提高。因此,按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市政機構的重設,無疑增添了地區議事平台,讓地區性的民生事務回歸地方處理,從而提升立法會議事效率。
青年政治人才的培養並非是口號式的議題,充足的平台與機會對政治人才培養至關重要。議事平台的不足,間接對培養澳門青年政治人才造成阻礙。眾所周知,各式各樣的社團是澳門政治的主要載體,社團在培養政治人才上發揮了無可比擬的作用。但是,社團並沒有足夠的發揮平台,讓培養的第二梯隊展現才能。有別於香港,區議會被視為是青年梯隊向上流動的踏腳石,梯隊可透過在區議會的歷練,做好地區工作,鞏固地區基層選民的支持,並由地區事務出發,廣泛參政議政,從而向上流動,成為一線政治新星。
姑勿論未來市政機構的架構、功能與組成方式,根據基本法第95條要求,市政機構必然包括「非政權性」、「諮詢性」與「服務性」三大特質。同時,亦可預見現有的諮詢委員會,尤其是2008年成立的3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中所討論的各項地區性民生事務議題,會與未來的市政機構整合,相關的議題亦將撥歸市政機構展開討論。新增一層的議事平台,能讓社團培育出來的政治人才,有更多的發揮空間,其政治理念與個人思想亦能得以展現。
市政機構無疑為青年政治人才提供了更多機會。增加一層諮詢層級,會間接鼓勵社團和市政機構設立地區助理等崗位,給予有意參政、服務社會的青年人一個實踐的機會。而且市政機構可以培育青年政治人才也非紙上談兵,在澳門是有迹可尋的。例如現任立法會直選議員區錦新,在回歸前任市政議會成員,並於回歸後成功躍升至立法會議事堂。
預料中央對市政機構選舉設限
今天,提出重設市政機構,無疑引起了部分建制派人士的擔憂,擔心市政機構為反對派提供又一發聲的平台,對澳門回歸以來的政治穩定帶來挑戰,更懼怕把香港政治文化的特質帶入小城。對此,筆者認為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但反過來說,議事平台的增加亦同樣為建制派帶來機遇。回歸以後的各屆立法會選舉,屬建制派的傳統社團得票一直下滑,建制派亦需要增設平台,為民發聲,爭取選票。「12•3」事件以後,傳統社團深耕社區,在社區構建的網絡優勢是民主派無可比擬的。對建制力量而言,其除可鞏固自身鐵票之餘,亦能開拓嶄新票源,並為政治明星的更新換代作好準備。
現時社會各界對於市政機構的功能界定、權限設置、機構組成、民選成分都有廣泛而具建設性的討論。不過,可預料的是,中央與特區政府將會對市政機構的選舉元素設置一定限制,規限其作用僅在於提供具諮詢性質的意見。考慮到澳門當下的情况與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我們固然無法將澳葡時期的市議會經驗照搬至現在,但是,單從政治人才的培養方向而言,其設立值得各界期待。
作者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成員、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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