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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無權判藐視法庭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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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13日 05:35
2010年10月13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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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若裁判官遇到罪犯在庭上使用侮辱性詞句,裁判官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9條,循簡易程序判罪,但此罪並非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庭罪屬於普通法,只有區院或以上的法官才有權處理」。

他解釋,香港法律分為成文法及普通法兩種,《裁判官條例》屬於成文法例,裁判官的所有權力皆由此條例所賦予,而此條例並無授權裁判官處理藐視法庭罪。他續稱,《裁判官條例》第99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反,藐視法庭罪的判刑上限,只視乎審案法官屬於哪個級別的法院,並無條例上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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